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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专门保护和改善沱江流域水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即将出台——昨天,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召开,《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提交大会进行第三次审议。
鉴于社会普遍关注的饮用水源保护问题,以及NPC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关键问题,该法案建议在沱江流域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并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严禁设置排污口;对饮用水供水区和供水单位周边地区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的调查和评估应当详细,并增加相应的处罚规定。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重要制度,是对生态保护赔偿机制的补充。该法案增加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包括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对损害公共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提起法律诉讼,如水环境污染、水生态破坏、饮用水源破坏等。;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为水污染损害诉讼的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
此外,为了全面落实中央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和《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有必要建立沱江流域最严格的生态环境硬约束机制。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2019年1月对长江经济带发展否定名单的最新要求,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二稿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在沱江干流海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或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达标园区外新建或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金属等高污染项目。”
省人大立法委员会认为,沱江作为长江上游的重要支流,在长江经济带的发展中,应采取更严格的制度保护水环境。因此,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未采取相关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的处罚规定,提高处罚下限,对下列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一)水污染物排放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以20万元至50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应当强制拆除。费用由违规者承担,并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可责令停产整顿。
(三)饮用水供水单位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供水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至2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编辑张嘉华)
来源:成都新闻网
标题:四川计划立法加强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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