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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精神,以及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原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办事处)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含下属分行)已将其债权(包括本金及相应利息)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原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办事处),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项下与各债权相对应的所有权利也已依法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原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办事处)。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原名: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长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前身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办事处),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在此宣布需要下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立即向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原称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办事处)履行相应合同中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和/或相应的担保责任(如债务人或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变更名称、变更制度、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请相关承债单位和/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清算责任)。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原名: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长

特此宣布。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2016年12月2日

来源:成都新闻网

标题: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原名: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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