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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是农业发展银行业务转型的关键时期。通过对农业发展银行基层分行业务现状的调查,深入分析了基层农业发展银行业务转型中存在的制约因素,并结合本地实际提出了一些政策建议。

当前企业转型的主要制约因素

目前,基层农业发展银行业务转型面临诸多内外部制约因素,可归纳如下:

(a)外部制约。首先,法律地位的缺乏不适用于监管标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作为业务转型的依据。章程已经多年没有修改了,这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定位模糊导致职能不清,一些本应由农业发展银行承担的业务仍未得到广泛开展和积极参与,未能充分发挥其支撑农业的骨干和支柱作用。二是信用风险补偿机制仍不完善。目前,农业发展银行的主要业务是农村基础设施贷款,其特点是投资大、期限长、变量大、收益低、风险高,这也是许多商业银行不愿干预的原因。农业发展银行基层行的主要资金来源是将资金整合到上级行,这只能解决短期流动性问题,不是长期的解决办法。同时,支持国家粮棉油购销是其职能,政策性强,但国家没有给予特殊政策补偿,风险仍由农业发展银行自身承担。从农业发展银行余杭支行来看,往年的亏损没有得到有效消化,不可能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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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部制约。不合理的管理制度抑制了人自身活力的激发。内部管理采用类似于公务员行政级别的管理模式,员工收入参照事业单位标准执行。增加基层银行员工人数并不能增加工资总额,这导致近年来基层员工与商业银行的收入差距急剧加大,部分员工流失。与此同时,基层银行受到自身权力的限制,它们的大部分业务需要得到更高一级机构的批准。整个项目申请过程繁琐耗时,进一步制约了相关业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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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平台抵押担保难。根据农业发展银行相关文件要求,政府融资平台项目受政府负债率、还本付息率、负债率、区域融资额度等四项指标制约,项目资本金比例不应低于35%。刚性约束增加了基层农业发展银行的营销难度。虽然余杭支行推出的产品主体已从平台客户转变为企业客户,但地方金融仍被控制为政府债务额度。中长期项目贷款的主体大多是以政府为背景成立的融资平台公司,资格只能由政府的财力和信贷来判断。目前,农业发展银行信贷政策已有较大调整,担保要求明显提高。事实上,可用作担保的资源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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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建议

(一)加快农业政策性金融立法。尽快出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法》,明确其职能定位、业务范围、组织结构、外部监管等重要问题,支持农业发展银行依法转型。可以考虑设立政策性银行监管局,依法负责对农业发展银行的监管,并根据农业发展银行的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监管指标体系。有了法律保障,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运营将更加稳定,业务方向更加清晰,业务转型更加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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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断完善风险补偿机制。一是建立央行再融资与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贷款的对应机制,将政策性贷款所需资金的一定比例与再融资相匹配,并给予银行相应的再融资支持。二是尽快解决历史原因造成的呆账问题,盘活不良资产,减轻农业发展银行负担。第三,随着新增粮食储备的增加,经批准的粮食风险基金应相应增加。四是对农业发展银行支持的信贷业务给予专项财政补贴或一定的信贷损失容忍度,对不良贷款给予更优惠的不良贷款认定和核销政策。合理区分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和经营业务风险的不同责任,贷款业务造成的损失由财政补贴,加快农业发展银行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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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一步理顺内部管理机制。一是调整分支机构设置,整合人员力量,降低管理层次,实行扁平化管理,淡化地方(市)级分支机构的管理职能,增强业务执行力,加大农业支持力度。二是完善硬件设施,积极增加科技和研发投入,更新配套软件设施。第三,取消行政层级,建立工资福利与工作职责、工作绩效相结合的分配激励机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市场化就业和人事制度。四是引进人才,建立专业人才库。加强对信贷人员的专项知识培训,如项目管理、建筑工程、财务、会计等。培养和造就一批懂银行业务、懂项目建设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第五,下放部分权力给基层银行,减少中间环节,缩短贷款处理时间,提高贷款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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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立稳定合理的融资机制。一是加强与相关企业的联系,积极营销客户存款。充分利用与财政部门的特殊关系,管理好财政专户,争取财政支农资金的存款。二是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将财政存款与融资额度按一定比例挂钩。如果一些用于支持农业的资金或农业发展银行支持的项目被用于安置失地农民的养老金,他们将被指定留在农业发展银行。三是将农村信用社、农村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吸收的农业存款转移到农业发展银行,由农业发展银行贷给需要资金的“三农”,避免资金外流现象。第四,养老基金、医疗基金、就业保障基金和住房公积金应纳入融资范围,以提供稳定和可观的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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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据实际情况创新抵押担保方式。首先,建议政府牵头成立农业政策性专业担保和再担保机构,解决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资金的抵押担保问题。二是当地方政府的负债率、负债率、还本付息率、地区最大融资额度在农业发展银行规定的警戒线以内,且地方政府与平台客户签订《还款差额补偿协议》后,在有效资产应全部冲抵的情况下,可以采用信贷方式。同时,地方政府在政策上应该有一定的倾斜。例如,在引入代理购买服务贷款产品的操作模式时,政府部门应重新确定债务限额标准。三是创新抵押范围、品种和方式,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和抵押,开展水利、水电、给排水资产抵押,以及道路通行费、水利工程收费权等权益质押。第四,使风险管理体系具体有效,明确问责路径。加强员工职业道德教育,减少道德风险,增强制度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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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扩大业务范围,提高整体竞争力。一是加快中长期政策性贷款业务转型发展。以水利、土地、公路、农房为重点,实现贷款主体由平台客户向企业客户转变,债务主体由政府向企业转变。密切关注ppp、bt、bot、spv等项目的运营模式,探索和完善公司业务的贷款运营模式。第二,积极发展投资业务、中介业务和国际业务。稳步发展企业理财业务,加入地方政府债券承销团队,提供债券基金账户监管、债券代理和金融咨询业务。加快咨询业务发展,积极探索债券融资顾问、财务顾问、委托贷款等业务类型,拓宽中间业务收入来源。积极推进跨境人民币结算、保函等新业务,扩大国际业务结算量。三是政府部门要大力推动实力雄厚、信誉良好、资质齐全的民间投融资主体参与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为基层银行扩大和加强中长期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创造条件。

来源:成都新闻网

标题: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金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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