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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成都新闻网的消息(编辑杨丹)今天,该编辑从成都市卫生委员会获悉,成都将对国外输入病例的医疗费用支付进行分类。

3月15日,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第7号通知,内容如下:

1.本通知所称抵达成都的境外人员,是指自抵达成都之日起14日内居住在疫情高的国家(地区)并直接进入成都口岸或转国内运输(包括航线空、铁路、公路和私人运输)返回成都的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

2.不管到达成都的交通方式如何,海外到达者必须报告他们的基本信息、入境时间、通过港口、逗留历史、健康状况等。到他们所在的机场、高速火车站、火车站、汽车站、社区(村)、接待单位或旅馆。还必须自觉配合当地防疫部门,根据相应的控制措施,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聚合酶链反应检测、14天入户或集中隔离观察等防疫控制措施。

成都将对国外进口病例的医疗费用支付进行分类

3 .境外输入病例的医疗费用支付实行分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在回国过程中被确认为新诊断肺炎病例和疑似病例的人员,在医疗保险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后,其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给予部分补助。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回国和入境过程中被诊断为输入性新发冠状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的,其医疗费用由患者承担。参加商业保险的,应当遵守保险合同。认定困难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成都将对国外进口病例的医疗费用支付进行分类

4.抵达成都的境外人员应如实申报健康状况。拒不配合或者故意隐瞒、谎报,造成疫情扩散或者造成严重传播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5.充分发挥联防联控机制的作用。外事、海关、边检、交通、卫生、公安、机场、铁路等部门应配合履行主要职责,落实卫生检疫措施,加强信息共享。各区(市)县要充分发挥社区网格化作用,严格落实相关防控措施。

6.酒店和酒店应严格履行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的申报义务。接待单位和社区(村)应按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或防疫部门报告境外人员的相关信息。未按规定登记和上报境外人员抵达成都信息的,按规定追究责任。

来源:成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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