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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称为“走廊医生”的兰越峰说,央视前员工王志安在网上发表的言论构成侮辱和诽谤,要求王志安、微梦企业删除侵权微博、道歉和赔偿损失。 一审判决驳回了兰越峰的所有需求,兰越峰向北京市一中院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兰越峰指控的言论不构成侵权,驳回了兰越峰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长微博因“走廊医生”
兰越峰是“走廊医生”而备受关注。 央视原职工王志安对这件事进行实地调查后,央视信息频道《信息调查》栏制作并播放了信息调查专业的题片《走廊医生》。 该节目表示,兰越峰和单位的矛盾长期以来都是因为个人需求和单位不同,而不是因为反对过度医疗而受到报复。 年3月至9月,王志安将节目录像存入个人新浪微博账户,陆续作了一系列发言。 年6月,王志安各两次在新浪实名微博上说:“不管你们多么卑鄙,我都会陪到最后! 》的长微博。
另外,去年5月30日,南方周末记者柴会群进行了采录,在“南方周末”发表了“疯子”医生“破坏医院的招牌,医院破坏你的工作”的文章。 年1月29日,中国记者协会宣布上述报道是“重大误报”。
两审判都否认侵权
一审审理后,判决驳回了原告兰越峰的所有诉讼请求。 兰越峰不服,向市一中院上诉,一审法院认定其没有公众人物依据,王志安认定为公众人物,应该对自己的言论承担更高的观察义务。 一审法院认定王志安的言论是“意见表达”,是对自己的“善意忠告”,是认定事实错误。 王志安的言论构成诽谤和侮辱,构成对自己名誉权的侵犯。
市中院审理认为,公民对言论复制的限制因“事实陈述”和“意见表达”两种情况而异。 在本案中,兰越峰因“走廊医生”而成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公共人物,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知情权,公共人物的人格权必须受到一定程度的扣分,但这种扣分以公共行业、公共有趣的关联为限度,
对比王志安微博上可以得出结论:“迄今为止关于‘走廊医生’的很多信息都是虚假信息。 兰越峰只是为了私利绑架医院,是整个医疗领域的非典型医生”的微博言论,从发表形式和复印件来看是“意见表达”。 王志安发表上述复印件是因为评论公共事务和相关公共人物,并结合以此为依据的权威信息源,上述复印件不构成对兰越峰的名誉权侵害。
有人指出涉诉微博是不妥当的
不管你们多么卑鄙,我都会陪到最后! 》的整体复印件显示,王志安批评的“你们”“他们”“这些人”等是指利用兰越峰的背后势力来收费,不是指兰越峰,而是指兰越峰本人,还有,长微博吗? 由于没有恶意诋毁兰越峰的发言,兰越峰主张没有长文构成对本人的侮辱根据,本院不支持。 因此,兰越峰关于微博言论构成侮辱、诽谤的主张不成立。
由于上述言论不构成兰越峰名誉权的侵犯,我院对兰越峰是王志安的公众人物,对自身言论应承担更高观察义务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另外,王志安发表的言论的一部分构成了侵权,但不妥当。 王志安今后在发表评论时也要慎重观察,不要使用过激的语言。 据此,市一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成都新闻网
标题:【要闻】“走廊医生”兰越峰维权终审败诉 法院驳回其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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