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2656字,读完约7分钟
截至2016年8月底,个人投资者在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债务持有比率低于0.4%
近年来,中国债券市场规模迅速扩大,投资者参与债券投资的热情高涨。然而,随着经济增长下行压力的加大,债券违约风险事件也逐渐发生。为了有效保护债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债券投资者树立理性的投资理念,帮助投资者客观了解债券市场的特点和规律,不断增强风险防范和依法维权的意识,近日,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和公司债券监管部收集整理了投资者较为关注的59个问题,包括基础知识、发行与交易、投资风险、投资者保护等。
市场参与者普遍认为,随着中国债券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刚性赎回”将被有序打破,任何信用债券都将存在违约风险。
目前,我国信用债券发行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包括行政审批(或核准)和登记(或备案)自律管理。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由中央银行批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由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注册;公司债券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在二级市场管理方面,中央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对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对交易所债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市场管理延伸到承销机构、评级机构、自营机构和参与市场的投资者行为管理。
证监会两个部门对公司债券知识的全覆盖解读强调市场化和法制化的概念,提醒市场参与者债券市场的基本原则,如风险预期和风险自担。
向个人投资者提出三点建议
在基础知识部分,证监会做了一个通俗的解释,比如债券定价、债券估值等基础知识。在发行和交易部分,详细解释了公司债券的类型、交易方法和信用评级。
在基本制度一章中,证监会印制的手册消除了普通投资者的一些盲点,如交易所债券市场不是由个人投资者主导的零售市场。这是一个由机构投资者主导的市场,投资者类型丰富多样,结构均衡。证券公司、保险、基金、信托、上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一般法人、qfii/rqfii等。是债券市场的主要投资机构。个人投资者拥有相对较多的账户,但投资债券的比例不高。截至2016年8月底,个人投资者在外汇债券市场持有的债务不到0.4%。
在对公司债券进行全面梳理的同时,投资风险一章指出,由于个人投资者是债券市场中的弱势群体,主要涉及机构投资者,因此个人投资者在信息处理、交易成本、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处于劣势。因此,他们应该谨慎投资,采取适当的方法或策略。
中国证监会提出了三点具体建议。一是通过债券基金、理财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间接参与;第二,当收益率很高时,你不能只看票面利率或购买它。相反,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由于风险意识和处理能力相对有限,购买利率债券和高等级信用债券可能是更合适的选择。虽然利率债券和高级信用债券的利率较低,但安全性较高。;第三,我们不能利用超出我们能力的杠杆。通过结构性产品和回购,有可能借别人的资金来“钱生钱”收益,但当遇到不利情况时也会承担更大的损失。杠杆始终是一把双刃剑,投资者不应盲目扩大杠杆,使其超出投资能力和承受能力,因为他们贪图过高的回报。
警惕发行人的“总债务篮子”失控
除上述基础知识、基本制度和发行交易解释外,证监会对投资风险、投资者保护和司法救济的解释更加详细。
债券投资存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扩大交易风险、国债质押风险、政策风险等风险。其中,政策风险是指债券价值或投资者行为因政策变化而受到限制或约束的风险。
例如,随着规范地方政府债务政策措施的实施和严格,一些非标准的城市投资企业发行的债券的偿付能力引起了投资者的关注。又如,如果监管当局调整金融机构可以投资的债券范围,金融机构需要被动地调整其债券组合,以满足监管要求。 中国证监会还特别提醒,国有企业发行债券的偿债担保来源于其自身的资金来源和商业信用增级安排,政府没有法律义务予以担保。当国有企业陷入困境,内部现金流不足,无法及时从外部获得资金时,它们发行的债券也会违约。例如,2015年,中央企业控股的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的中期票据和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未能按时足额兑付,成为近年来首只出现重大违约的国有企业发行的公开发行债券。2016年,国有企业东北特钢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也出现违约。因此,当投资者购买债券时,他们不能只看“标题”,也不能认为购买国有企业发行的债券会安心。 对于一些通过多种渠道借款的发行人来说,存在一种预期现象,即“总债务篮子”失控,这可能导致债务风险。证监会特别提醒,债券市场是由机构投资者主导的买方市场,机构投资者具有很强的谈判能力。在正式发行债券之前,发行人和承销商通常会非正式地将债券介绍给有意认购的机构投资者。在此过程中,机构投资者可以对债券的具体条款提出自己的意见。鉴于发行人潜在的过度债务风险,有认购意向的机构投资者可能要求发行人的“总债务篮子”(包括贷款、债券、信托融资等)。)不应超过一定规模或一定比例的净资产;新借款超过一定规模或比例后,同意发行人及时披露。通过积极提前参与、制定限制性规定和信息披露要求,投资者可以赢得及时了解和控制风险的主动权。 监管当局 不保证投资收益 自2015年以来,信用债券违约案例数量大幅增加,债券投资风险逐渐暴露。一些投资者认为,债券在获得政府部门批准或由自律组织备案后,由“当局”进行检查,应该得到担保。 对此,中国证监会特别提醒,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监管部门只在职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不保证债券的投资风险或回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公司债券或中国证券业协会按照有关办法备案发行公司债券,并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债务风险、诉讼风险和投资风险或公司债券收益作出判断或担保。 中国证监会一贯重视推进建立市场化、法制化的债券信用风险处置机制,注重加强债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督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履行职责,诚实守信;同时,我们将严厉打击欺诈发行、恶意逃废债务等违法行为,绝不姑息,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投资债券的过程中,投资者也应该树立理性投资、自担风险的投资理念。 近年来,债券违约后的各种救济渠道相对顺畅,证监会发布的手册列举了各种救济方式。债券违约后,投资者可以酌情采取不同的补救措施,包括独立谈判、仲裁、违约索赔、破产诉讼等。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债券的本质是发行人与持有人之间基于合同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券违约时,诉讼的主体是发行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要求。因此,债券持有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联合诉讼。
来源:成都新闻网
标题:证监会59问答柔性解读公司债 市场化成关键词
地址:http://www.cdsdcc.com/cdzx/125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