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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2月1日电(记者李光磊)据李国辉报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证监会于11月5日联合发布了《关于深港通试点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公告规定了两地投资者通过深港通进行交易的税收要求。《通知》将于12月5日起实施。
在所得税方面,《通知》规定,从2016年12月5日至2019年12月4日,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所获得的转让差价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内地企业投资者取得的差额收入计入总收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上市h股获得的股息,h股公司按20%的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内地个人投资者投资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非h股所得的股息,将由中国结算按20%的税率扣缴。内地证券投资基金的股息收入按照上述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内地企业投资者取得的股息收入应计入总收入,并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通知,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在香港市场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收入,在香港证券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身份、持股时间等详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实行基于持股时间的差别税收政策,上市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在增值税方面,《通知》规定,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在香港市场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内地个人投资者的差价收入将免征增值税。内地单位投资者取得的差价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按照现行政策免征增值税。
在证券交易印花税方面,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买卖、继承和捐赠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股,并按照内地现行税制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内地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买卖、继承和捐赠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应当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税法缴纳印花税。中国结算和香港结算可以相互收取上述税款。
来源:成都新闻网
标题:内地个人投资者差价所得三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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