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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杜金

备受关注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改革”)终于出台了。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所有营业税纳税人都已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转为缴纳增值税。

融资租赁行业面临哪些变化

早在2013年,融资租赁行业就被纳入改革试点阵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有关融资租赁业的政策有哪些变化?它将给金融租赁业带来什么影响?后续工作中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融资租赁专家沙泉告诉记者,级差纳税原则,即立即纳税,纳税人必须具备融资租赁业务资格,租赁公司实收资本必须大于1.7亿元的原则没有改变。变化如下:增值税税率分为四个税率;“直接租金”和“租回”的分类征税;房地产租赁和有形动产租赁按不同税率征税;差额扣税已更改;经营租赁包括无形资产等。

融资租赁行业面临哪些变化

“对于租赁业而言,《办法》最大的亮点是‘直接租金’和‘回租’按不同类别征税。”沙泉说。

根据《办法》,直接租赁的分类分为租赁服务,租赁服务又分为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其中,融资租赁服务是指以融资和所有权转移为特征的租赁活动。经营性租赁服务是指在不改变租赁物所有权的情况下,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经营活动。

融资租赁行业面临哪些变化

沙泉说,融资租赁的定义没有改变,但“根据租赁对象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以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房地产融资租赁。”它改变了单一标的物“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的征税标准。

同时,《办法》还扩大了“经营租赁服务”标的物的征税范围,将其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和“不动产经营租赁”,以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不动产或航空器、车辆和其他类型的动产”。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做广告,“车辆停放服务”、“道路交通服务”、“水路运输、航空/轻型租赁服务”,这些都扩大了租赁公司可使用标的物的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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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强调“融资融券”不按此税目缴纳增值税。《办法》将“融资融券”列为“贷款服务”。沙泉认为,这意味着“租回”按贷款税率征税,但并不意味着“租回”属于金融资产。租赁资产不能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只能按照《租赁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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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根据《办法》,增值税有四个税率:6%、11%、17%和零税率。其中,融资融券税率为6%,房地产租赁税率为11%,有形动产租赁税率为17%。

沙泉说,原来的税只是针对“有形动产”的融资租赁,“直接租赁”和“回租”混在一起,所以只有一个17%的税率。本办法颁布后,所有“租回”业务均使用6%增值税发票;11%增值税发票用于房地产租赁,17%增值税发票用于有形动产租赁,不再使用单一税率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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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租赁业改革后,业内人士普遍认为租赁业仍然背负着沉重的税收负担,这不利于行业的发展。“在‘回租’税率从17%改为6%后,两倍于原营业税的税收负担只比原营业税高30%。”沙泉说。

总的来说,对于租赁业来说,税收的行业划分并没有改变;根据租赁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和纳税的原则没有改变。但是,由于税率的调整,与原营业税的差距已经缩短。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对融资租赁仍采用差别纳税原则。其中,“有形动产融资出售及租回”服务可以按差额纳税,但房地产“租回”不享受差额纳税待遇。

沙泉认为,融资租赁是一种通过融物来达到融资目的的租赁,而不是融资和融物分开,而是一种统一的经营。因此,应税服务和应税货物的混合和不可分割是融资租赁的独有特征。为了合理纳税,我们只能通过差别纳税的方式扣除不合理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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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收资本必须大于1.7亿元”的适用规定,沙泉强调,融资租赁是资本密集型行业,要求租赁公司有足够的资本运营,并不是说一个企业就可以享受差别税收政策待遇。“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是防止由于准入机制不完善而导致只拿许可证不做生意的企业占用租赁税收政策资源的现象。”沙泉说。

来源:成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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