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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和《农民住房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两办法》)。
去年8月,国务院发布《农村承包土地和农民住房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指导意见》,正式启动“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根据上一届省政府的申报和中央银行、中央农办等11个部门组成的指导小组的审批,232个县级行政区获准试点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59个县级行政区获准试点农民住房产权抵押贷款。
开展“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可以盘活闲置土地资产,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经验,但试点必须突破《物权法》和《担保法》关于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的相关法律规定。去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有关决定,依法批准了“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地区。
《办法》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合理、独立地确定抵押贷款利率、额度、期限和利率,简化贷款程序,加强贷款风险控制。借款人需要获得的“两权”抵押贷款应主要用于贷款人认可的合法目的,如农业生产经营。试点地区政府要扎实推进产权登记发证、流通交易平台建设、价值评估、抵押物处置等配套工作。,并为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提供基本支持。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试点办法规定,要坚持不改变土地公有制的性质,不突破耕地红线,不损害农民利益,不发布不同层次的规模指标。
但是,借款人以农民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申请贷款的,抵押房屋的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应当没有权属争议,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出具的权属证明不属于征地拆迁范围。除抵押农民住房外,借款人应具有其他长期稳定的居住场所,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并与农民住房一并处置。
借款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根据双方约定的情况需要行使抵押权的,贷款人应结合试点地区的实际情况,与试点地区政府合作,通过贷款重组、有序结算、房地产出售或拍卖等方式处置抵押物。,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由贷款人先行支付。原则上,受让方的范围应限于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范围。
两个办法都鼓励地方政府部门通过贴息、风险补偿资金、担保公司等方式建立贷款风险补偿和缓释机制,确保试点项目顺利运行。
来源:成都新闻网
标题: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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