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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20日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税务通知近日要求京津冀税务机关简化纳税人跨省(市)迁移手续,并明确了适用范围、时限要求、业务衔接、业务操作程序等内容,以打破地区税收征管壁垒。
通知的目的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京津冀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落实深化国家税收和地方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有关要求,扩大区域税收合作,促进京津冀税收协调发展,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企业合理流动。
通知明确指出,在京津冀范围内,如果纳税人因居住地和经营地点的变化而变更主管税务机关,迁移手续将会简化。根据通知,如果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间提出转让,他可以在完成当前所有申报并结清申报税款后,不经过清算而办理相关转让手续。纳税人应当在原主管税务机关注销税务登记或者出具《完税证明》后30日内,向其迁入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通知还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新设立的“一照一码”户的转移提出了具体要求。
据国家税务总局行政与科技发展司相关负责人介绍,2015年4月,中央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更有利于企业在三地间的流动。《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提出推进国税地税跨区域信息共享、资质互认、征管互助,不断扩大区域税收合作范围。2015年11月,京津冀税务机关根据《规划》的要求,制定了税收征管合作的任务分工和规划,本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迁移事宜。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表示,京津冀一体化发展需要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此前,京津冀税务机关出台了一系列合作框架和协议,为京津冀的协调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这一次,从国家税务总局层面,京津冀省际迁移的相关问题得到了进一步的澄清,解决了企业非常关心的问题。这是税务部门共同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服务的又一举措,不仅促进了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也为服务税务中心、优化区域税收环境提供了保障。
此外,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跨省(市)迁移中的业务衔接问题,明确了纳税申报与税收征管、税收优惠政策、相关资质、税控设备、发票及各种凭证、核准征收、档案移交等七大问题。通知特别强调,纳税人搬迁后,原有的税收优惠享受、税收抵免资格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不变。
来源:成都新闻网
标题:京津冀三地打破税收征管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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