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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兴资源虚假陈述索赔,投资者索赔金额超过1600万元,其中投资余额损失1611.42万元,佣金损失11280元,印花税损失16114.2元,资本利息损失11.3万元。]
最近,创兴资源(600193.sh)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中对投资者的主张进行了虚假陈述。
此案让人想起创兴资源在2014年4月30日针对媒体监督报道所做的精彩声明。该公告不仅引起了交易所的监管处罚,还公开批评了该公司和数名高管,这些都记录在上市公司的诚信档案中。此外,媒体提出的问题经调查后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虚假陈述,投资者对创兴资源的索赔也如期进行。
在创兴资源虚假陈述索赔案中,投资者索赔金额超过1600万元,其中投资余额损失1611.42万元,佣金损失11280元,印花税损失16114.2元,资本利息损失11.3万元。然而,《中国商报》记者在庭审中了解到,案件披露日期的确定已经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日期的确定直接影响到上市公司支付更多、更少甚至没有赔偿的情况。
原告律师、广东奔本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认为,本案的披露日期应从2013年9月27日《中国证券报》第一篇质疑文章开始;创兴资源的代理人和公司的法律人员认为,本案的披露日期应以公司2015年6月19日的信函为准。双方所指出的两点之间的差异将近两年。前者认为,虚假陈述对投资者的损益有重大影响;根据后者,投资者的损失将归因于去年a股“1000股限额”的系统性风险爆发。
截至发稿时,该案的法院尚未做出最终判决。
伪造“失去妻子和士兵”
创兴资源虚假陈述案起因于2012年5月12日的高溢价公告。控辩双方对事件发生的日期均无异议,但双方对案件披露的日期存在较大争议。
根据2012年5月12日创兴资源的公告,公司计划以人民币1.04亿元收购上海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桑日金冠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日金冠”)70%的股权。桑日金冠的主要资产是其在中铝广西有色崇左稀土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左稀土”)27%的股份。
关于收购价格的确定,创兴资源公告显示,根据北京田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崇左稀土总资产账面价值为1826.57万元,评估价值为55654.67万元。
然而,崇左稀土的工商数据显示,2012年1月,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将崇左稀土51%的股权转让给中铝广西有色稀土发展有限公司,所聘请的中介机构对崇左稀土的估价为5406.39万元。据估计,创兴资源披露的购买价格比4个月前同一资产的评估值高出近10倍。
事实上,田健兴业银行于2011年5月31日出具了评估报告,并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表示“不得挪作他用”。然而,作为崇左稀土资产评估的敏感元素,稀土价格却大幅下跌,比田健兴业低40%。
这些资产面临基本面恶化,但却产生了很高的收购溢价,这受到了媒体的质疑。2013年9月27日,《中国证券报》发表文章《创兴资源高价收购稀土资产的评估价值存疑》,披露创兴资源的系列交易掩盖了高溢价收购,质疑评估价值的大幅上升。随后,一些媒体跟踪报道。
刘国华告诉《中国商报》:“如果这些事情当时没有被媒体披露,或许投资者仍将蒙在鼓里。2013年9月27日(《中国证券报》)出版,他们直到读到才知道有这种情况,所以这一天当然应该被视为虚假陈述披露日。应强调的是,虚假陈述披露日期不是虚假陈述确认日期。”
刘国华认为,投资者的损失如何确定?如何定义相关的时间间隔?本报采访的一些业内人士表示,基准日期是有定义的。如果投资者没有中途“下车”,他们通常被定义为购买和基准日期之间的损失。
" 2013年12月6日是计算投资余额损失的基准日."根据刘国华的司法解释,就本案而言,是从虚假陈述披露之日起至受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交易量达到其可交易部分的100%之日止。从2013年9月27日到2013年12月6日,创兴资源的股票刚好“达标”,所以2013年12月6日应该是基准日。
刘国华表示,投资者损失基本上是股票市值与2013年12月6日基准日对应的购买成本的差额,预计损失为1611.42万元。
从这个角度来看,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有负面影响。记者查看了市场信息,发现创兴资源的股价在2013年9月27日和9月28日暴跌,之后很长一段时间都弱于市场。从2013年9月27日至2013年12月6日,创兴资源股价下跌17.16%,同期上证综指上涨3.56%,跌幅超过20个百分点。
损失是由股市崩盘造成的吗?
创兴资源的代理人提出了另一个版本的披露日期。根据这份声明,被告几乎不需要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2015年8月17日,中国证监会对创兴资源发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上述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认定,警告创兴资源,并处以30万元罚款;当时陈冠全董事长、时任董事兼首席财务官周、时任董事兼总裁黄分别给予警告、罚款10万元;对其他责任人给予警告和罚款。
据创兴资源的代理人介绍,2014年3月27日,该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发出的调查通知后多次披露,直至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的最终公告,其中2015年6月19日该公司发布的公告完全披露了中国证监会发出的行政处罚预先通知,这应与中国证监会最终认定的被告的信是违法的事实完全一致,因此应以2015年6月19日为披露日期。
不同的暴露日期产生不同的损失计算基准日期。据该代理称,相应的基准日期为2015年12月12日。投资者购买创兴资源的平均成本价为11.61元/股,低于基准日超过14元的股价。代理人表示:“原告的平均购买价格明显低于基准价。他实际上没有所谓的投资损失,因此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代理人辩称,自2015年6月以来,股市迎来了“1000股的限制”,这是一个客观事实,涉及到股市的每个投资者和参与者。“创兴资源作为股票市场的一员,无疑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影响,因此即使原告的投资遭受损失,也是由系统性风险造成的”。
金茂律师事务所的裴海峰告诉记者,虚假陈述可能是影响股价的一个重要因素,但决定这一时期股价走势的原因肯定不止一个。“从理论上讲,披露日期以投资者实际知道虚假陈述的日期为基础,从媒体披露之日起有效。”他说。
来源:成都新闻网
标题:创兴资源虚假陈述索赔案开庭: 代理人将股民损失推给“股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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