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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报道,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近日签署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指出,为推进简政放权、综合管理、依法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清理了涉及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价格改革和实施普遍减费措施的行政法规,决定实施66件行政法规。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在取消和下放审批项目方面,通过修改29项行政法规,取消了45项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资质;通过修改18项行政法规,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将计量检定员资格审批等29项审批事项的审批权限下放给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

在工商登记改革中,通过修改31项行政法规,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等57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

在价格改革和实施普遍减费措施方面,通过修订三项行政法规,放开了药品等三个领域的竞争性价格;通过修改三项行政法规,取消了企业登记费等两项费用。

在加强后续监管方面,按照“简政放权、管理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加强了对相关部门取消项目调整后从事相关活动的监管,增加了业务活动信用监管体系等日常监管措施,明确了行政部门查处违规业务活动的职责,规定了对无条件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措施。

来源:成都新闻网

标题:国务院修改部分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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