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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文件,经国务院批准,继续对保险保障基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保险保障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保险保障基金将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 .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被撤销或者破产的保险公司财产清算所得的赔偿收入、相关责任方的追偿收入以及依法处置保险公司风险所得的财产转移收入;
3.捐赠收入;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的利息收入;
6.使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取得的收入。
二、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按《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营业税:
1 .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 .依法从被撤销或破产的保险公司清算所得中,向相关责任方追偿所得。
三、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1.新设立的基金账簿;
2.保险公司在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署的产权转让文件;
3.保险公司风险处置期间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融资合同;
4.由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收到的有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
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产权转让文件或者应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应当缴纳印花税。
四.除第二条外,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执行。第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至金融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日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13]81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2月3日
来源:成都新闻网
标题:两部委:对保险保障基金继续予以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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