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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早报编辑冯勋
在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了所有的购房款和配套费用后,我愉快地搬进了新家。你认为这房子是以你的名字命名的吗?3月14日,《天府早报》编辑从成都彭州法院获悉此案。彭州人买了房子,在那里住了12年,直到他发现房子在他买下之前实际上是用别人的名字登记的。
他买了一栋房子,住了12年。
当我运行证书时,我发现它不在我的名下。
《天府早报》的编辑是从彭州法院得知此事的。2006年3月,成都彭州一男子乔某看中了彭州天府东路1号楼4单元10号的商品房,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开发商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天内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当天,乔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95786元及配套费7320元,开发商也将该房屋交付给乔某使用。
然而,直到2018年,乔某才开始办理房产证等事宜,直到2006年2月,才发现这栋12年前的房子登记在一个姓苏的男子名下。乔某非常惊讶,并多次未能与开发商协商。
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断开发商撤回备案登记并协助办理证书。
同年4月,乔向彭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和苏颖注销该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并以乔的名义办理该房屋的房地产证。开发商和苏某被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法院审理后裁定,开发商和苏某将在五天内取消该房屋的合同登记,并协助乔某办理房产证。
负责该案的法官何谦表示:本案中,虽然苏某与开发商签订了备案合同,但备案合同是行政机关为防止开发商出售多套房屋而采取的行政措施。它不具有物权或准物权的效力。第二,乔某已按合同约定向开发商付清全部购房款及配套费用,乔某已履行全部合同义务。最后,虽然苏某先签订了备案合同,但乔某的合法占有案件涉及该房屋10多年,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除了进行权属登记外,已经全面实施。
综上所述,乔某的房屋权利应优先于苏某。应支持乔某的所有权登记主张。
法官提醒:>。
买了房子后,尽快把它转到你的名下。
何谦法官提醒消费者,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应当依法登记生效。
在购买现有房屋时,应由房地产登记中心确认谁拥有房屋,房屋是否承包备案、抵押或查封。在购买预售房屋时,需要检查开发商是否持有土地上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权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支付购房款后,我们应积极关注房屋产权登记,督促开发商将房屋登记备案或按照合同规定将登记过户到自己名下,避免开发商一次卖出几套房子。注意保存购买发票、付款凭证、入住通知等履行合同的相关证据,积极维护其合法权益。
来源:成都新闻网
标题:经过12年的购房和居住,发现房子的主人不是我的法官:购房后尽快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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