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2628字,读完约7分钟
最近,住在云南曲靖的朱先生说,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前夫债务的共同债务人,背负了65万元左右的债务,被债权人不断要求借款,精神不好。
昨天,新京报记者由与朱先生情况相似的多人组成互助小组,修改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几个问题的解释(2)》第24条的规定(以下简称24条),在法律框架下“结婚诅咒”
离婚的第二天欠了债
据朱先生说,他和前夫张某于2010年7月结婚,因为家庭矛盾,2011年开始分居,去年5月离婚。 离婚的第二天,她被公司索取债务后,前夫失踪了。 “他们去我公司要钱,我完全不知道发生了什么。 ”。
朱先生告诉记者,张先生以前在施工,后来因工程款发生了纠纷。 离婚后第一次知道,结婚几年,丈夫一直在外面以她的名义借钱。
根据法院颁发的判决书,朱先生及其前夫张某一共借款四次,前三次被云南曲靖市麒麟区法院认定为共同债务,最后被昆明市西山区法院认定为不是共同债务,张某偿还。
朱先生说,3次败诉冻结了工资和公积金,“年7月,唯一的住宅得以保存,现在正在进行第二次拍卖”。 她说,多个债权人在执行阶段态度强硬,然后协调,同意每月给她留下1500元的生活费。
“由于这些事件,我的抑郁症有时会复发。 心情不稳定,和周围的同事紧张,领导一边对我说很大的意见,一边同情我。 ”。 现在她已经向领导提出辞职了。
四次诉讼只胜诉了一次
记者观察到四次判决中提到了朱先生及其前夫的借款时间。
最初的借用期限是年7月,30万元,债权人是朱先生公司附近的警官,赞助人说这笔钱是张某向朱先生借的。
第二张借条是去年一月,原告说张某借款是15万美元。 债权人说,这笔钱是从银行贷款的,第一个月的利息被事先扣除了。 "根据时间推算,本金几乎还清了. "
第三张借条是去年2月借的钱,19万元,借条上没有小朱的名字。 债权人声称是张某的生意伙伴,他说:“检察院听证时,他又承认写借款时我不在,并编造了在音乐会上看到我的事。 ”。
第四张借阅证去年4月,33万元,张某在借阅证上写了小朱的名字。
朱先生三次前没有出庭,但败诉了。 判决书说,昆明市西山区法院出庭后,法院认为第四次张某借款后不到一个月就和朱先生离婚了,认定这笔钱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是共同债务。
但是,尽管如此,朱先生仍负债65万元左右。
建立“第24条互助小组抱团”
和朱先生情况相似的女性还有很多。 媒体人李秀萍告诉记者,几年来,她一直和她的朋友彭云一起为另一半债务困扰的人们发声。 根据困扰第24条的24人的小组问卷,72.5%的人说多个事件同时发生的76.4%的受害者的涉案投诉金额超过50万元,其中59.2%的涉案金额超过100万元。 66.5%的借款利率超过了国家利率的4倍以上。
李秀萍认为这些离婚被债务事件的关键是第24条。 “债权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承担债务主张权的,必须用夫妻共同债务解决。 但是,夫妇方面可以说明债权人和债务人作为个人债务约定的情况,或者说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情况的情况除外。 ”。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对夫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财产,丈夫或妻子一方对外承担负债务,第三者知道其约定的情况下,丈夫或妻子一方用全部财产结算。 ”。
李秀萍说,目前夫妻债务的判定没有正确区分夫妻行为的不同性质,比较24条讨论首先集中在夫妻债务的定义和债权人的举证责任上。 “我们想重建夫妻债务规则。 ”。
对准焦点。
1夫妻共同债务怎么鉴定?
昆明市西山区法院颁发的判决书显示,张某借款后不到一个月就和朱先生离婚了,因此判断这笔钱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属于共同债务。
据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的常莎律师介绍,广义的夫妇共同债务包括夫妇共同债务和用于夫妇共同生产、经营的负债。 前者包括购买生活用品、建设或购买住房而负债务、抚养教育和赡养义务、治疗疾病而负债务、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娱乐体育活动而负债务、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夫妇双方应负担的债务。
她认为,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在夫妇关系持续存在期间个人负债务,夫妇共同生活的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得到解决。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礼仁对第24条进行了多年的研究,第24条以“婚姻关系”为债务推定,将婚姻关系期间夫妻对外交往中的家务代理和非家务代理,甚至违法活动的界限混淆,将夫妻间的所有行为视为家务代理
2第24条规定和执行有争议吗?
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说,第24条出现很多问题,首先有规定和执行两个方面。
从规定本身来看,有两个不合理的东西,一是夫妻存续期间的一方杠杆被推定为共同债务。
这个规定来源于这样的逻辑:如果在夫妻关系的存续期间没有特别的规定和约定,他得到的财产是夫妻共同的财产,那么他在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列举的债务也应该是夫妻共同的债务。 形式上似乎有道理,但实质上不合理。 因为,通常在生活中能借钱是由家庭决定的,是在日常生活中占主导地位的强者,在这种情况下失去权益的可能性很高。 所以是不合理的
李明舜说,根据第24条的规定,不能让负债的人说明完全不参与、不明不白的情况。 这个举证责任的分配有问题。
从执行的过程来看,也有点问题。 法官和法院没有认真审查“债务”的性质、来源、用途、下落等复印件,但只凭借条认定是轻率的。
第二十四条引起不同规定之间价值取向的混乱,保护妇女、孩子、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婚姻法大体上得不到有效执行。
3夫妻一方“被借款”,怎么维权?
李明舜认为,第24条本身是为了防止假离婚而逃避债务,以一定的方法受到限制。 如果和现在的状况发生冲突,就应该回到婚姻关系本身,如果是日常生活中必要的财产,两者都有权处理。 日常生活中不必要的财产应该由双方协商,共同决定。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永杰说,债务人配偶提出证据,债务不用于家庭生活并非不可能。 在本案中,前三个债务发生在去年7月、年1月和年2月。 由于朱先生和丈夫于2011年分居,朱先生可以就分居事实和双方的经济交流提供相关证据。 包括工资证明书、财产来源证明书、亲属证言、邻居证言等,完全可以说明前夫的上述三项债务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说明目的。 那样的话,朱先生赢了这三项诉讼,不承担这三项债务。
常莎律师认为,如果借款确实用于夫妻双方的个人用途,借款人必须在借条上直接写明个人债务。 夫妻之间对婚内财产约定归属各自所有物的,借款时也要在借条上写明。
来源:成都新闻网
标题:【要闻】《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引争议
地址:http://www.cdsdcc.com/cdzx/169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