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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中学入学考试不断,暑假临近,到了校外领导机构招生盛行的季节。 记者日前获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出现了未向校外领导机构备案、没有正规经营场所、经营管理混乱等情况,给孩子的人身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危险,家长的选择需要观察。
受托期间孩子骨折
8岁的小王在受托班上课的时候,与别人吵闹引起了左肱骨外髁骨折。 根据公安机关的相关记录,管理班的老师没有看到谁推了小王,据说小王等监护人来接他的时候就诊了。 之后,小王的王家长诉诸法院,要求主持班级的创立者刘某等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中,刘某都不承认管理班是其开设的,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法院的审理,明确该管理班没有在教育委员会备案的两次住宅租赁合同都是以个人名义签订的,在以个人名义支付租金的案件时在派出所接受询问的教师,在该企业没有享受社会保险,也没有劳动合同 现场除了有几个未成年人外,没有老师的看护和制止。 之后,老师发现小王蹲在地上,但没有详细的问题,小王受伤后,第一时间没能看病。
最终,法院的判决是,刘某等人是该管理班的设立主体,对这次伤害应该承担第一赔偿责任,具体比例为70%合适,刘某等人共同赔偿小王各经济损失共计9万余元。
四大安全问题
威胁未成年人的安全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长甘小琴法官说,由于机构的硬件设施、教育质量参差不齐,校外领导机构发生了人身伤害事件,各方如何承担责任总是引起争论。 西城区人民法院通过调查发现,近几年未成年人在校外领导机构发生安全事故的事件,表现出文体活动伤害多发、设施设备受损较多、非正规机构管理混乱等优势。
其中之一是设施安全关切经常引起伤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法庭法官陈乐说,目前法律对营利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场所没有统一的安全标准和要求。 在实践中,这些校外机构通常租赁给商住两用大楼、普通居民住宅甚至地下室,设备简陋,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其二,伤害往往是同学之间的笑话和摩擦引起的。 西城法院受理的校外机关人身伤害案件中,一半以上的案件是同学之间的摩擦造成的。 这种伤害经常发生在上课前或休息时。 由于未成年人的年龄优势和校外机构师资不足等原因,同学之间摩擦造成的伤害仍然是学生在校外机构发生伤害的第一原因。
其三,文体活动伤害风险很高。 篮球、足球等体育活动要求参加者对可能发生的危险有一定的预知。 参加者因违反规则而受到损害时,必须自己承担一部分责任。 对校外机构来说,开展这种文体活动,没有规范的管理就容易发生人身伤害事件。
其四,非正规注册的管理班的管理混乱,赔偿变得困难。 陈乐表示,目前临时管理班是为个人设立的,租赁一般居民住房,未经正式登记和许可,设施简陋,管理混乱,有饮食卫生等安全隐患,容易发生人身伤害事件。 一旦发生损害,由于素质不完全、责任不明确等问题,家长、学生的合法权益比较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法官的建议:
留下相关证据来比较有效的维权
“规范校外领导机构的管理秩序,有助于进一步维护家长、儿童的合法权益,帮助儿童健康成长。 ”。 甘琴等一线法官结合审判实践,提出了一些建议。
首先,领导机关必须在合同中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确定发生纠纷时有根据。 然后定期检查设施,消除安全隐患。 对设施内未成年人接触的各种设施,特别是高风险桌椅、运动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检查。 设置艺术、体育等特殊类的非学历教育机构需要满足教育要求的专用教育设备。
其次,给年龄小的学生越来越多的关心和管理。 指导机关在教室和走廊设置必要的监视设备,如果发生纠纷,可以进行调查。 事故发生后,必须迅速采取措施积极救治,并就相关事故通知监护人。 有条件的指导机构可以设置医务室或专业医务人员,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给予急救治疗。 对开展体育项目相关训练的机构,必须建立相关安全保障制度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对父母来说,法官建议尽量选择经批准的正规指导机构。 把孩子送到指导机关之前,要确认指导机关是否有营业执照和学业许可证,如果发生人身伤害纠纷,起诉时必须确保确定的诉讼主体。 在审判中,许多正规的领导机构无法逃避诉讼。 在执行时,有更特定的执行对象,容易检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自身的合法权益。
另外,父母在选择指导机关时不仅要理解教育质量,还要理解指导机关的教育环境和安全问题,把孩子的安全放在主要位置。 包括饮食的管理小组必须确认是否有卫生许可证以确保孩子的饮食安全。
来源:成都新闻网
标题:【要闻】校外辅导机构暗藏四大安全隐患 管理乱获赔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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