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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3日上午,在备受关注的医生电梯内阻止老人吸烟,老人突然心脏病死亡的案件二审宣布公开判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法院的判决取消了一审判决,驳回了老人家属田某的诉讼请求。
在此民事案件中,一审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4条,公平地基本判决杨帆补偿15000元。
郑州中院作为二审法院,审理认定杨帆停止吸烟的行为是正当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维持理性、和平,没有肢体冲突。 制止行为发生在老年人死亡时期前后,但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不承担侵权责任。
有趣的是,二审本由田某上诉,杨帆没有上诉。 通常,二审法院必须以上诉人的需要为中心进行审理,在此案中,二审法院不拖到上诉人身上,重新设定责任,在锅底提取工资,推翻了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条款的“前提”即制止和猝死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审不遵守“同行”的长短,主动作为“亡羊补牢”,更经得起审查,确立了司法机关的权威。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是一大趋势,郑州市地方性法规也有确定规定。 杨帆的所作所为,只不过是履行了应该正常履行的公民义务,不动就要承担责任,之后谁敢停止吸烟行为? 在司法判决的“负面指引”下,人人闭口不谈,形成明哲保身的不自然局面,公共利益也受到损害。
因此,二审判决的意义不仅在于案例的纠正,更重要的是完善的证据链、充分的法律依据和程序正义,在明确权利界、维护公民的正当权利、行使公民推荐香烟那样的公民责任时,自信和沉着哦
司法判决的公平不仅是案例,也是公共。 嵌入法律精神、公共利益、公民形成的判决书不仅有助于构建无烟社会,而且向法治的公民社会迈进了一步。
来源:成都新闻网
标题:【要闻】电梯劝烟猝死案“劝烟者”改判无责:为行使公民责任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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