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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和国有金融企业可以通过无偿划转优化国有资本布局
昨天,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的通知》,指出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和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国有金融资产的监管,完善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国有产权转让,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国有金融企业股东应充分认识股权管理的重要性,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改进管理方法,创新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效率。
股权管理事项包括:公司设立、股权性质变更、增资或减资、股权转让或转移、股权置换、合并或分立以及其他可能导致股权比例变动的事项;要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履行职责的事项,如确认国有股权管理计划等。
该负责人表示,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规范国有金融资产的确认、登记、评估、转让、清算、收回等程序和交易行为。按照规范、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产权公开交易,实现全链、全过程管理。
财政部门和国有金融企业可以通过无偿划转优化国有资本布局。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内的国有股无偿划转由集团(控股)公司实施,地方国有股东持有的金融企业股份无偿划转由地方(省级)财政部门实施。其中,中央管理金融企业之间、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不同国有实体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之间的国有股自由转让,在转让方和受让方履行决策程序后,由财政部联合日报社履行审核程序。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和规范国有金融企业的增资扩股行为。”该负责人指出,国有金融企业开展增资扩股业务时,可以通过公司治理程序确定拟投资者,并通过省级以上产权交易所进行上市选择。涉及重点子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增资计划应在完成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后,提交主管财务部门履行相关程序。
财政部要求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和地方财政部门建立健全金融企业国有股权管理报告制度。每年5月底前,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汇总统计上一年度金融企业国有股权管理情况后,向财政部报告。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要注意了解和总结国有股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对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财政部报告。财政部门在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管理时应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国有股东在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管理时,应当遵守上市公司管理制度,并对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和披露。
该负责人强调,各级财政部门及其相关人员与中介机构恶意串通,泄露上市公司重要信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来源:成都新闻网
标题:财政部:加强和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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