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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9日,中医药法草案第三稿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草案第三稿增加了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禁止高毒农药种植中草药、规范中医医疗服务等规定,以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在NPC常委会议的分组审议中,委员讨论了多项条文,部分委员亦就个别条文提出了更详细的修正案。《国家商报》指出,访问仍然是一些NPC常委和NPC代表关注的焦点。
草案第三稿规定,中药诊所和中药制剂的准入应采用备案制度,这不仅符合中医药的学术特点,为中医药的发展创造宽松的条件,也使得如何兼顾合规性和安全性发展成为一个必须关注的问题。
“必须加强中药种植管理,制定中药评价标准。我们绝不能让中药毁于中药。”全国人大代表贾春梅参加了小组讨论,他说:“不管这种配方多么好,如果没有高质量的中药,效果可能会降低。”如果这种情况持续下去,越来越多的人会不相信中医,他们也不会相信中医。”
全国人大代表魏在座谈会上说,中医药的未来发展不仅要保持传统的理论和方法,还要走过去“神农尝药”的老路,因为人的生命是宝贵的,更需要科学的方法来提供安全的用药保障。
●中医药立法已进入“最后的旅程”
中国作为中医药的发源地,没有专门的中医药法律。去年12月21日,中国第一部中医药法草案正式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步审议。今年12月19日,草案第三次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意味着它已经到了从草案到正式法律的最后冲刺阶段。
《全国商报》记者注意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期间,有委员认为草案比较完善,建议在这次常委会上进行表决。与此同时,业界也期待着正在审议的中医药法。中国中医药协会秘书长王桂花在接受《全国商报》采访时表示,第一部《中医药法》有望解决目前中医药行业面临的困难,这不仅可以增强人们对中医药的信心,还可以建立符合中医药特色的准入标准,有利于中医药行业的发展。
经过两次审议,《中医药法》草案第三稿在多方面进行了修改。在此前的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部分委员和社会公众指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执业中仍面临困难,建议在本法中予以明确。
在这方面,第三稿草案增加了一条规定:“盲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疗按摩人员资格的,可以以个人经营的形式或者在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按摩服务。”这意味着盲人按摩的做法有望获得法律依据。
在分组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昌志建议:“关于盲人按摩的规定,建议将‘盲人’改为‘残疾人’,可以放宽。”实际上,不仅盲人从事这一职业,身体残疾者也从事按摩服务。”
在中药材方面,草案三增加了“加强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确保中药材质量安全”和“禁止在中药材种植中使用剧毒和高毒农药”等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姚盛认为,禁止使用剧毒农药是一个禁止性的规范,建议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对违反本条的处罚,否则该规范将是不完整的。
第三次审议稿还增加了“建立和完善中医药管理体制”、“保护中医药管理体制”和“加强少数民族医疗机构和医生队伍建设”等内容。
此外,对于所有部门都关心的监管问题,第三稿中有更多的内容。例如,第5条规定了国家和地方中医药当局及相关部门的监督职责。
魏表示,希望在制定配套法规的实施细则时,各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责和范围必须明确,甚至细化到项目,以尽可能避免因职责重叠而产生的扯皮。
●中药制剂的进入应考虑风险防范
访问仍然是许多NPC常委讨论的焦点之一。在第三稿的审查中,要求将采用传统工艺制备的、仅用于中医临床的中药制剂品种进行备案。
全国人大代表高广生认为,这是一次符合中医药学术特点的立法调整,从机构、人员、药品、剂型等方面为中医药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扩大了中医药服务的有效供给,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多样化需求。
然而,一些成员担心准入自由化后的风险控制。
例如,草案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和人员编制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严晓培认为,由于医疗涉及人民的生命安全,将备案制改为审批制更为合适。
此外,部分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建议细化备案的具体相关规定。例如,草案第32条规定:“只有采用传统工艺制备的中药制剂品种,经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制备,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魏表示,该条款的初衷是为了全面推广中药制剂,降低门槛。出发点是好的,但同时也有很大的风险。如果中药制剂被广泛使用并经临床反应检验,严重的不良反应已经威胁到生命。因此,需要科学的方法来提供安全的用药保证。“我建议在今后的实施过程中,一定要完善中药制剂备案制度的要求和规定,特别是中药制剂的毒性试验管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喜庆也表示,从医疗实践来看,备案的中药制剂容易出现失控问题。建议在用传统工艺制备的中药制剂品种前加几个字,并限定为“经典方是用本方的传统工艺制备的”。
●医生的资格应该收紧还是放松?
在取得中医医务人员资格方面,第三稿也充分考虑了中医医师培训的特点。草案第三稿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该条还规定:以教师授课方式学习中医或行医多年并具有医疗技能专长的,须由至少两名中医推荐,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的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中医执业资格;执业注册后根据考核内容,可以以个人执业方式或者在注册执业范围内的医疗机构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取得医师资格无疑是医务人员进入中医领域最重要的准入条件,医师的技能水平直接决定着医疗效果。《国家商报》记者注意到,出席常委会的部分人大常委会委员和NPC代表围绕第十五条发表了个人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杜立明建议,应当增加“具备规定的学历”的内容,增加“具备规定的学历”意味着增加取得中医执业资格的条件。同样,常委谢晓军建议,评估的内容除了实际技能和效果外,还应具备医学理论的基本知识。中医更注重经验和技能,但作为治病救人的专业技术人员,他们还需要具备医学理论的基础知识。特别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通过向他人学习或多年实践的方式学习中医的年轻一代应该具备自学基础医学理论知识的条件和能力。
与上述建议不同的是,一些成员认为应该降低获得医生资格的一些条件。
举例来说,最少须有两名中医推荐中医的资格。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昌志认为,“师徒或多年行医”和“医术精湛者”也能保证中医执业资格的质量。如果推荐两个中医,有些地方还是很难。如果接触的人很少,他很难找到可以推荐的人,有些人可能因为害怕竞争而不愿意推荐别人。因此,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苏晓云认为,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主要是对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和中医服务的人的要求,要求比较高。许多从事中医医疗服务的人只知道一个项目。有人建议,这两篇文章应该写得更广泛和灵活,以便从业者可以治疗更多的人。
来源:成都新闻网
标题:中医药立法最后冲刺 代表呼吁“勿让中医毁于中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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