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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刚金融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小银行研究基地主任、研究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和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兼职研究生导师。他的研究兴趣是货币金融理论、银行理论和实践。他的主要著作包括《欧元与国际货币竞争》、《货币理论与货币政策》、《中国商业银行发展战略研究》、《西方国家的经济与社会变迁》等。曾获安子杰国际贸易优秀作品奖和国际金融青年论坛优秀论文奖。
当前,我国经济金融运行中存在着经济杠杆高、传统产业产能严重过剩、企业负债沉重、银行不良贷款增加等诸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国务院近日发布了《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和《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这是中国防范和化解企业债务风险、推进供给侧结构改革的重要举措。近日,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银行研究中心主任曾刚研究员就本轮债转股相关问题访问了《理论周刊》,并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记者:20世纪90年代,为了处理银行不良资产,采取了资产剥离政策。不良贷款按其面值分配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回并有选择地转换为债务。本轮债转股与上一轮有什么不同?它的意义和功能是什么?
曾刚:总的来说,作为处置不良资产、推进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重要手段,我国上一轮债转股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然而,与十多年前相比,银行业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许多根本性的变化。因此,本轮债转股的意义和作用与以往大不相同。
从目的上看,如果说上一轮债转股的主要目的是剥离和处置银行坏账,推动商业银行改革,那么本轮债转股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债务重组优化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减轻财政负担,从而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和供给侧结构改革。
具体而言,截至2016年9月底,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达到1.49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76%。从趋势来看,自2013年以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一直处于“双升”状态,预计未来将面临一定的挑战。然而,与中国银行业的抗风险能力相比,它仍然是可控和可容忍的。首先,与国际银行业相比,中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低于同期美国(1.85%)、日本(1.93%)和德国(2.34%)等主要经济体,远低于国际平均水平。此外,中国主要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也明显低于主要国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平均水平。第二,与现有的不良资产规模相比,银行具有更高的抗风险能力。截至2016年9月底,商业银行拨备余额为2.62万亿元,拨备覆盖率为175.52%。此外,9月末,各商业银行净资本为13.69万亿元,平均资本充足率为13.31%,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0.83%。考虑到当前银行业的盈利能力,意味着商业银行完全有能力吸收现有的信贷损失,而无需诉诸太多的政策手段。
目前,资产管理公司(amc)的自我核销和批量转移是处置不良贷款的主要手段。债转股的创新只是上述渠道的有益补充。更重要的作用是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即降低国有企业的财务成本,同时积极管理股权,优化治理结构,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因此,此次债转股的主要对象不是已经形成的没有发展前景的不良僵尸企业,而是仍然正常但有可能变成不良的贷款(主要涉及贷款)。目的不是解决股票的信用风险,而是通过促进业务运营的改善来降低潜在的风险暴露。
对于银行来说,债转股的积极效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如果债转股已经形成或即将形成不良贷款(关注贷款),债转股可以直接降低不良贷款率,缓解不良贷款核销压力,提高拨备覆盖率,释放新的贷款额度,有利于银行利润的增长;第二,如果一个陷入困境、濒临破产的企业直接进行破产清算,银行作为债权人可以获得的偿还率可能会很低。如果企业仍有一定的市场前景,只是陷入暂时的财务困境,债转股可以重组企业,使债权人未来的回收率高于清算带来的回收率,债转股可以尽可能地节约银行的利益;第三,从资本市场的角度来看,债转股还可以帮助修复银行估值,增强资本市场对商业银行的信心。从负面影响来看,银行直接债转股受限于过高的股权风险权重比,这将增加银行的资本占用。债转股后,不良资产回收周期延长,银行资本周转率下降,未来退出机制仍不明朗,这将使银行谨慎对待债转股。
对于企业来说,市场化的债转股可以直接改善企业的信用状况。一方面,企业债务减少,利息支出减少,资产负债率上升,外部融资能力增强,企业资金链疏通;另一方面,债转股使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成为股东,甚至控股股东,资产重组清洗了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给企业带来了活力,促进了企业扭亏为盈。然而,债转股后,银行从债权人变成了可以直接参与经营管理的股东,企业的经营管理受到金融机构的严格监管。
总的来说,债转股可以加快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化的进程,有助于推进供给侧改革,尽快实现宏观经济稳定。此外,实施债转股可以打破实体与金融部门在杠杆率过高情况下的恶性循环,有助于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为宏观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提供更有利的环境。
记者:本轮债转股将面临哪些问题?
曾刚:与前一轮债转股相比,本轮债转股的外部环境有很大不同。尤其是市场体系和银行监管体系的突飞猛进,制约了债转股路径的选择。
首先是市场约束。与前一轮债转股时各大银行尚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和上市不同,目前各大商业银行均为上市银行,部分银行在海外(香港)上市。这意味着上一轮采用的政策集中债转股模式目前可能面临更多的市场约束。一方面,由于所涉及的银行可能是上市机构,债转股作为一个事件本身将比第一轮受到更多关注,市场的反应也存在不确定性;另一方面,上市银行的信息披露要求对债转股涉及的一些重要细节(如定价、股权处置等)也有很大的约束。),这需要以更加面向市场的方式进行。
如果说上一轮债转股的基本特征是以政策为导向的集中债转股的话,那么换股的对象、价格和规模都是由政府决定的。本轮债转股更适合采用市场化的分散债转股模式,其核心要素如对象、价格、规模等都由参与方按照市场规则协商确定。
第二,监管约束。近十年来,我国银行的法律法规体系日趋完善,这也将对债转股的实施模式形成一定的制约。相关规定包括:1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企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42条规定:“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或质押而取得的房地产或股权,应自取得之日起两年内处置。”2.《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对商业银行持有非金融企业股权的风险权重进行了规定:在法定期限内被动持有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400%;因政策原因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400%;工商企业其他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1250%。
这些规定将增加债转股的难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银行直接债转股的成本。因此,有必要考虑利用第三方机构(如amc或具有相关资质的银行独立子公司)持有和管理股权。一方面,满足监管要求,实现风险隔离;另一方面,也可以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在股权管理方面的专业能力,提高债转股的实际效果。
记者:市场化是本轮债转股的主要特征,那么如何以市场化的方式推进这一轮债转股呢?
曾刚:从债转股的实施环境来看,在上一轮债转股中,金融市场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债转股后的退出机制不顺畅。此外,由于制度的缺失,债转股后股权的管理和行使也受到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债转股的最终效果。在资本市场高度发达、社会资金相对充裕的背景下,债转股的/0/0和潜力得到了显著拓展。
在市场化债转股模式下,目标、价格、规模、资金来源等核心要素由参与方按照市场规则协商确定。考虑到不同企业的不同情况,相关政策文件没有统一的要求或给出具体的实施细节。
具体来说,在选择对象时,要按照市场化原则,选择未来有发展潜力、退出渠道相对顺畅的企业;在债权的选择上,尽量选择相关贷款而不是不良贷款,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债转股积极管理的潜力,而不仅仅是作为化解股票风险的手段;在管理的后期,商业银行应遵循市场化原则,将股权的行使和管理交给专业机构(可以是银行的amc或股权管理子公司,也可以在完善相关制度的前提下并入其他专业股权投资机构),以提高管理效率,实现风险隔离。另外,在资金来源方面,在限制合格投资者范围的前提下,可以探索利用资产管理产品将市场化资金吸收到债转股领域,进一步扩大债转股的市场容量。
记者:你认为政府在本轮债转股中应该扮演什么角色?
曾刚:在市场化债转股过程中,政府的地位和作用非常重要。一方面,政府(包括地方政府)可能是债转股企业的主要股东。在转换条件和银行能否实施积极的股权管理后,政府的态度可能起决定性作用,必须坚持市场化原则,尽量减少行政干预和干预;另一方面,在债转股过程中,要注意一些企业通过债转股恶意逃废债务,政府要加大对恶意逃废债务的管理和打击力度,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在监管方面,为防止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还需强调债转股流程的合规性,避免部分银行利用债转股隐瞒不良资产真实情况或转移不合理风险。
记者:应该采取哪些具体措施来保证“债转股”的顺利进行?
曾刚:债转股的过程涉及到很多参与者和各种不同性质的财务管理活动,有必要确保债转股在实践中产生更好的效果,未来可能需要一些制度安排和改进。
第一,股东权利的行使。从风险隔离的角度来看,商业银行显然不是行使股权的理想主体。为了提高股权管理的有效性,提高债转股的长期回报,建议给予银行一定的支持政策,以方便银行行使股权,如允许银行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子公司,优化银行与专门的资产管理机构的合作模式,参与转股企业的治理等。
第二,监管层面的管理。对于债转股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转换定价、坏账核销、并表监管等问题,有必要做出更加详细的制度安排,以尽可能降低债转股的实施成本。例如,对转股形成的股权作出相对特殊的政策安排,将其作为减少资本占用的政策或国务院特别批准形成的投资;允许银行设立股权管理子公司,完善股权管理子公司的业务模式和运营规则;逐步允许资产管理公司和银行子公司以外的股权管理机构参与债转股,以增强股权管理能力等。
第三,要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在本轮市场化债转股中,融资方式将更加多样化。除了银行自有资金外,还允许使用发行债券、私人投资基金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来源。为避免执行机构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风险转移的行为,应加强对债转股业务流程的监管,完善信息披露要求,坚持合格投资者的要求,避免债转股过程中的风险错配。(图片文章)
来源:成都新闻网
标题:债转股有助于供给侧改革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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