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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表示,《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争议,如立法目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下一步将在调研和评估的基础上,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内容进行全面评估。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建议]
《劳动合同法》可能会进行第二次修改。
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提交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据一些媒体报道,《报告》涉及今年3月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以及几位NPC代表提交的10份《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议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表示,《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立法目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争议。下一步将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进行全面评估,并在调查评估的基础上提出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建议。
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以来,纠纷从未停止过。刚刚卸任的前财政部长楼继伟多次表示,需要修改法律,以增强中国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
在今年7月底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增加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抑制资产泡沫和减轻宏观税负被列为“降低成本”的三个重点。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中国劳动力市场缺乏灵活性不能全归咎于《劳动合同法》,但该法的一些规定明显加剧了劳动力市场的刚性。
“无固定期限合同”引发争议
上述10项《劳动合同法修正案》提出,现行《劳动合同法》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而忽视了企业的权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不符合劳动者的实际情况,应当适当增加劳动者的违约成本。同时,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突出,工资保障制度的实施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
根据11月7日通过的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进一步研究代表意见,加强调研和论证,加快工作进度,适时提出修改意见。
楼继伟在今年2月19日举行的中国50人经济论坛2016年年会上表示,下一步是修改劳动合同法,保留合理的地方,消除刚性部分,确保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体现企业与工人之间的平衡。
其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诞生之日起就被视为《劳动合同法》中“刚性部分”的代表条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没有明确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符合三个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劳动合同法》起草时,“连续签订两个定期合同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款存在争议。这部法律的初衷是为了提高劳动力市场的稳定性。由于立法期间劳动力市场的短期雇佣状况,许多企业和员工一次只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立法者希望企业能够通过这项法律签署长期劳动合同。
然而,在调查中,第一财经记者发现,该法实施后,不同守法程度的企业有不同的情况。
那些执法的企业确实将与工人签订合同的期限从一年延长到了三年或五年。这些企业大多是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其他企业也采取各种方式规避这一条款,通常采用劳务派遣或外包来避免与员工签订直接劳动关系。
在以农民工为主的低端劳动力市场,在《劳动合同法》实施的八年时间里,农民工的劳动关系并没有表现出预期的就业稳定性,但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比例有所下降。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农民工年度监测报告》,2015年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比例为36.2%,比上年下降1.8个百分点。
清华大学社会科学院院长李强告诉记者,“一天工作”正在成为东南沿海地区越来越普遍的就业方式。劳动合同一旦签订,就要为员工支付社会保障,但是社会保障福利的成本太高。企业采用“一天工作制”招用工人,在法律上规避劳动法律法规对社会保障的要求。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张峥在接受《中国商报》采访时表示,由于对长期工作缺乏预期,农民工在接受“短期工作”时的工资远远高于“长期工作”时的工资,有时“短期工”的工资可能是“长期工”的两倍,而且工人也愿意做短期工作。这样,劳动力市场就形成了“双赢”的平衡。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虽然《劳动合同法》设定了很高的法律标准,但由于执法力度不够,在不同的企业之间造成了“不平之苦”:国有企业、外资企业等。守法企业的劳动力成本飙升,国有僵尸企业无法裁员。最近,外国公司开始向东南亚转移,而私营企业则以各种“替代”方式规避法律要求,但它们在市场上获胜
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的双刃剑
楼继伟认为,《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约束大大降低了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不利于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最终导致劳动生产率低下。
由于中国劳动力市场的明显分割,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用人的过度弹性与大企业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用人的过度保护并存,使得《劳动合同法》的修订处于更加复杂的局面。基于这种情况,楼继伟认为《劳动合同法》的修改很难达成共识。
在张峥看来,在增加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的过程中,我们也应该注意工人收入的变化。对于白领工人来说,就业弹性的增加可能对他们影响不大,但对于以农民工为主体的劳动群体来说,这可能意味着工作时间的减少或收入的减少,这将降低企业的成本,同时也损害了工人的利益。
李强认为,“短工”不利于劳动技能的培养。企业作为技能培训的主体,担心员工培训后会跳槽,不愿意支付这方面的费用。如果很难通过专业团体稳定中国庞大的劳动力市场,后果令人担忧。
张峥还表示,如果中国的制造业保持目前的水平,工人们将对三五天的培训工作感到满意,而目前的劳动力市场由于劳动力供应的减少可以保持平衡。然而,国务院已经启动了“中国制造2025”计划,短期就业导致的技能型人才培训短缺将成为制造业升级的一大难题。
然而,情况比人好。上述知情人士表示,中国40%的新增就业岗位已经是灵活就业,立法者应该根据劳动力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灵活就业的法律法规,而不是人为制定一套过高的标准。
来源:成都新闻网
标题:劳动合同法二次修订提上日程 无固定期限合同成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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