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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资金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经与中信泰富瑞联基础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泰富指数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定调整其泰信沪深300指数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指数许可费和季度指数许可费收取下限,并相应修订了《泰信沪深300指数级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内容。

调整指数许可使用费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具体修改如下:

在基金合同的“第十七部分基金费用和税收”中:

“基金成立后的头两年,每年的指数许可费费率为万分之九。从基金成立的第三年起,如果基金日平均净资产值超过或等于40亿元人民币,则指数许可费的年利率为万分之九;如果基金日平均净资产值低于40亿元人民币,指数许可费年利率为12 ‰。

调整指数许可使用费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与指数许可人约定季度指数许可费收取下限为人民币15万元(15万元),超过本季度累计指数许可费的部分(即季度指数许可费收取下限减去本季度累计指数许可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费用。目标指数的许可费每天计算,每天累计。"

调整指数许可使用费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修订如下:

“如果上一年度基金日均资产规模净值超过或等于40亿元,则本年度的指标许可使用费基数按年万分之九(9个基点)计提;不足40亿元的,本年度指标许可费按万分之十(10个基点)的年利率计提。

基金管理人与指数许可人约定季度指数许可费收取的下限为5万元(人民币5万元),超过本季度累计指数许可费的部分(即季度指数许可费收取的下限减去本季度累计指数许可费)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费用。目标指数的许可费每天计算,每天累计。"

调整指数许可使用费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重要提示:

1.本基金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本基金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没有重大不利影响,不需要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基金管理人已履行修订内容的规定程序,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将更新托管协议及《泰信瑞联400指数基础评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中与上述修订相关的内容。

3.本公司将于本公告披露之日在本公司网站(www.ftfund)公布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如果投资者想了解上述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基金经理网站(www.ftfund)上发布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的业务公告。

调整指数许可使用费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4.投资者可以访问我们公司的网站(www.ftfund)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988)了解信息。

特此宣布。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8月5日

来源:成都新闻网

标题:调整指数许可使用费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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