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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沟通会。沟通会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投票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规定的其他方式,将对投票事项的表决结果送达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会议应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告中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沟通会议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宣布《基金合同》约定的会议通知后,将在2个工作日内持续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应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指定地点监督计票意见。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处的监督下,会议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票意见;如果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不参与投票意见的征集,投票效果不受影响;
3)如本人直接出具投票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投票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得少于股权登记日基金份额总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如果我直接发表投票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我发表投票意见,召集人可在会议原公告后3个月至6个月内,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上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重新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发表投票意见或者授权他人发表投票意见;
(四)直接出具投票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以上第(三)项委托他人出具投票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证明,委托出具投票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持有基金份额的证明,客户的代理投票授权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并与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一致。
(三)经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许可,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投票,或者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出席会议并代表其投票。
(4)在会议方式上,基金也可以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会议程序按照现场会议和沟通会议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书面、网上、电话、短信等方式进行投票,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出。
5、诉讼的内容和程序
(1)程序的内容和提议权
讨论的内容是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问题,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终止基金合同的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要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发出会议召集通知后,对原提案的修改应在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会议内容进行表决。
(2)程序
1)现场会议
现场会议方式,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以下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确定并宣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表决,形成大会决议。会议主持人是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会议的,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不能主持会议,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含半数)将选举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主持人。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绝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有效性不受影响。
会议召集人应准备与会人员的签字名单。签署名单应载明参与者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持有或代表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客户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
2)沟通会议
如果是通信会议,召集人应提前30天宣布提案,在公证处的监督下,在通知的投票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清点所有有效票数,并在公证处的监督下形成决议。
6.投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含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决议方为有效;除下文第2项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外,所有其他事项均须以一般决议通过。
(二)特别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基金运作模式的转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基金合同的终止以及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须经特别决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监督人和公证处在计票时认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相反,否则按照会议通知的规定提交的确认投资者身份的表决意见应视为有效票,表面上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应视为有效票。 不明确或矛盾的,视为弃权,但应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提案或者同一提案中并列的事项应当分别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7.计票
(1)现场会议
(一)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后宣布,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会议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事为监票人;如果股东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者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未出席股东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主持人应当在会后宣布,将从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会议,计票的有效性不受影响。
2)监票人应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投票后立即进行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场宣布清点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提交的投票结果有疑问,投票人数可在投票结果公布后立即重新计算。监票人应重新计数,并且重新计数应限于一次。重新计票后,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重新计票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处公证。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绝出席会议,计票效果不受影响。
(2)沟通会
如为通信会议,计票方式为:由会议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事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或基金托管人召集的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计票,计票过程需经公证处公证。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绝派代表监督计票意见,计票和投票结果不受影响。
8.生效和公告
召集人应当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宣布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决议时,必须同时公告公证书全文、公证处名称和公证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有效决议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具有约束力。
9.在本部分中,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原因、条件、程序和表决条件,如果相关内容因未来法律法规的修订而被取消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在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直接修改和调整本部分内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和实施方法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收入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实现收入是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入后的余额。
2.该基金可以分配利润
基金可分配利润是指截至收入分配基准日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入的较低者。
3.基金收入分配原则
(一)基金收益分配方式默认为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份额认购的约定,选择将分配的现金收入提前转入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提前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份额在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额不能低于票面价值。
(3)各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分配权利。如果基金在未来条件成熟时增加或减少基金份额类别,同一类别的每只基金份额将享有相同的分配权利。
(四)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
基金每次收入分配比例详见基金管理人当时发布的公告。
4.收入分配计划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应当明确自收益分配基准日起的可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金额和比例以及分配方式。
5.收入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和实施
基金收入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基金托管人审核,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从基金分红日到收益分配基准日(即计算可分配利润的截止日期)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基金收入分配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过程中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股利低于一定数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时,基金登记机构可以自动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股利转换为基金份额。股息再投资的计算方法按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财产管理、使用相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和比例
1.基金支出的类型
(一)基金管理人管理费。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费用、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费用;
(六)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七)基金的银行转让费;
(八)基金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维护费用;
(九)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前一日净资产值的1.50%的年利率计提。管理费计算如下:
H = e× 1.50% >当年天数
h是每天应计的基金管理费
e是基金前一天的净资产值
基金管理费按日计提,按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协议后,基金托管人将在次月第一天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如遇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付款日期将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前一日净资产值的0.25%的年利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当年天数的0.25%
h是每日基金托管费
e是基金前一天的净资产值
基金托管费按日计提,按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协议后,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次月1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如遇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付款日期将顺延。
上述“1”的第(3)-(9)项。“基金费用的种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协议,按照费用的实际支出金额计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未列入基金支出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计入基金支出:
(一)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义务而导致的基金财产的支出或者损失。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日前的相关费用;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计入基金支出的其他项目。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的调整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应不迟于新费率实施日前2天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
5.基金税
参与基金运作的所有纳税人都应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与美丽中国主题相关的股票,并通过选择个股和控制风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争取超过业绩基准的收益。
2.投资范围
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境内合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股票)、固定收益资产(包括境内合法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包括超短期融资券)、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银行存款和其他固定收益资产)、衍生产品(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资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遵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未来投资于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该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美丽中国主题相关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权证投资占基金净资产值的0%-3%。在每个交易日结束时扣除股指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后,一年内到期的现金或政府债券不得低于基金净资产值的5%。
法律法规要求的比例如有变更,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基金的投资范围将相应调整。
3.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的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投资于基金定义的美丽中国主题相关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二)在每个交易日结束时,扣除股指期货合约所需的保证金后,留存不少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基金或政府债券净资产值5%的现金;
(三)基金持有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10%;
(四)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基金持有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五)基金持有的所有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3%;
(六)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基金持有的相同权证不得超过权证的10%;
(七)基金在任何一个交易日购买权证的总额不得超过基金前一个交易日净资产值的0.5%;
(八)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持有人的各种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10%;
(九)基金持有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20%;
(十)基金持有的相同(指相同信用评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基金投资于同一原股权持有人的各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各种资产支持证券总规模的10%;
12)基金投资信用评级为bbb以上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信用评级下降且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应当自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认购。基金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的总资产。基金申报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总额;
14)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的基金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40%;基金公司债券回购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最长期限为一年,到期后不得展期;
(十五)基金持有单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10%;
16)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基于以下标准:
1 .基金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在任何交易日结束时的价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10%;
2任何交易日结束时,基金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95%。其中,证券是指股票、债券(不含一年内到期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和为转售而购买的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3 .在任何交易日结束时,基金持有的卖出的股指期货合约的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 .基金持有股票的市场价值和买卖股指期货合约的价值,合计(滚动差额计算)应符合基金合约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5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不含清算日)交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量不得超过基金前一交易日净资产值的20%;
17)基金投资限制流通证券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基金托管协议》中预先约定基金投资限制流通证券的比例,并按照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8)基金总资产价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价值的140%;
19)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并在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因素导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应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检查。
如果上述限制被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或变更,且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的投资将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法规为准,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必须提前公告。
(2)禁止的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一)承销证券。
(二)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贷款或者担保的;
3)从事无限责任投资;
(四)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出资;
(五)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不正当证券交易活动;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资产交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与其有其他重大利益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止利益冲突,建立和完善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并以公平合理的市场价格执行。关联交易必须事先获得基金托管人的批准,并根据法律法规进行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当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批准。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六个月对关联交易进行一次审查。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应程序后,不得受到上述规定的限制或遵循调整后的规定,且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审议,但必须提前公告。
(六)基金净资产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法
1.基金总资产
基金的总资产价值是指所购买的各种证券和票据的价值、银行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基金应收的认购资金和其他投资的总和。
2.基金净资产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的净资产值是指基金的总资产值减去基金的负债。
3.基金净资产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开始购买或赎回基金份额前,应至少每周公布一次净资产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开始购买或赎回基金份额后,应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等媒体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和年度的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公布基金的净资产值和股份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布净资产值、基金份额净值和累计基金份额净值。
(七)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原因、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基金合同变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应当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事项,未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可以通过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并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变更基金合同的决议必须在生效后才能实施,并在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的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终止,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或者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担;
(三)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组: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进行基金清算。
(二)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算、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开展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清理和确认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
3)基金财产的评估和变现;
(四)编制清算报告;
(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六)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分配基金的剩余资产。
(五)基金财产清算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首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中剩余资产的分配
根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基金财产清算后的所有剩余资产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缴纳所欠税款和清偿基金债务后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与清算有关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发布。
7.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簿和文件
基金财产清算账簿及相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
各方同意,因本基金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在申请仲裁时,应按照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职地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获取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以印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室和营业场所查阅。
来源:成都新闻网
标题:富国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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