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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专家:要想走产能之路,首先必须建立员工权益保护制度

本报记者高江红实习生何玉源北京报道

面对造船业巨大的产能过剩,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对《船舶工业标准条件》的审查对造船企业进行了区分,并分别给予了支持;一些国有企业选择压缩产能;航运公司之间的并购也在推进;大量亏损企业直接进入破产程序;荣盛重工的债转股模式也应运而生。

破产法专家: 去产能要先建立 职工权益保障金制度

在产能过剩或越来越多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了许多研究破产法的专家,所有专家都反复强调要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尊重市场规则。

员工的救济和安置是关键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新新表示,890%以上的国内企业破产案件正在办理破产清算手续,而一些有残值和希望的大中型企业选择了破产重整程序。在重组案件中,大部分由中介机构管理,但一些企业成立了由地方政府领导的清算小组,作为管理人员主持重组过程。在数十家正在进行重组的上市公司中,还没有一家以破产清算告终。

破产法专家: 去产能要先建立 职工权益保障金制度

对于一些实际上由地方政府牵头的整顿案件,王新新直言不讳地提出要解决相关的社会问题,特别是解决职工的救济和安置问题;同时,政府的支持也有助于促进重组的成功。“在市场化程度高的地区,政府参与较少。广东、深圳等南方城市设立了职工债权清偿和就业安置专项基金,可以为破产企业的职工提供更好的保护。《企业破产法》实施后,深圳没有出现政府组织清算组作为管理人的破产案件。"

破产法专家: 去产能要先建立 职工权益保障金制度

王新新认为,政府过度干预会影响银行等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张钦宇也强调,政府过度干预不是正常的市场导向行为,而是会影响社会的信用周期。“世界上的重组主要是由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的。中国也有企业原有团队重组的案例,如长航凤凰(000520.sz)的破产重组。”

破产法专家: 去产能要先建立 职工权益保障金制度

王新新承认,企业破产后遇到的最大社会问题是职工的救济和安置,特别是对一些大企业来说。如果解决不好,可能会影响社会稳定和破产案件的顺利审理。

张钦玉展示了保护破产企业员工的各种国际解决方案。保护海外工人的利益有三种主要方式。首先,企业向政府支付保证金,一旦破产,政府将把钱分配给失业工人;第二,企业把钱存入自己的账户,但必须用于特殊目的;最后一种是最常见的方式。建立相应的第三方社会组织来管理资金,资金来源是企业和政府。

破产法专家: 去产能要先建立 职工权益保障金制度

“由于破产案件少,特殊项目成本相对较低,目前我国还没有破产企业职工的保障措施。”张钦玉接着说道。

鉴于中国破产案件的日益增多,企业员工的保护问题被提上了议事日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表示,中央政府将投入1000亿元人民币用于安置煤炭和钢铁行业产能过剩的员工。

王新新表示,这只是一个临时措施,主要针对被淘汰的产能过剩企业。对于更多破产企业的员工来说,更重要的是建立制度保障措施,如统一的国家担保基金。

“随着经济下滑,今年破产企业的数量将大幅增加。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之前,中央政府将对大部分破产企业的职工实施救助和保护基金,但更重要的是尽快形成全国统一的职工权益保护基金制度,其他社会支持系统才能真正解决破产企业的问题。工人等问题可以形成一个更加市场化的企业破产机制。”王欣欣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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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新认为,职工保护基金的资金来源应该是多元化的,如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企业高管破产罚款、企业或职工缴纳部分费用等。“但目前,企业本身的负担已经比较大,因此有必要谨慎要求企业支付费用。”

或者设立企业破产法院

随着近年来普通民商事诉讼案件数量的迅速增加,法院整体面临“多案少案”的困境,不利于对“僵尸企业”的司法处置。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介绍,在全国“两会”上,去年各级法院审结破产、兼并和股权转让案件14000件。与此同时,只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少数地方法院设立了企业清算和破产专门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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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改变这种状况,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专职法官杜万华在《人民法院报》上发表文章,提出人民法院要做好依法处置“僵尸企业”的六项工作。它明确指出,应设立企业清算和破产法院。

张钦玉认为,设立企业清算破产法院的重要原因在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债权人利益。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时也表示,法院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面临着跨行政区划办案难、社会稳定压力大、权威不足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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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万华还明确表示,在受理破产案件时,要注意克服地方保护主义,避免踢皮球。

同时,张钦玉表示,设立专门的破产法院是未来的发展方向之一。“除了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另一方面,这也是节约成本。实际上,每个地区的破产案例都不多。在大区域设立特别法庭可以实现资源密集型。具体模式可参考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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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化意味着选择债转股

3月24日,中国最大的民营船厂荣盛重工(现更名为华融能源)公布了特别股东大会的投票结果,并通过了债转股方案。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目前,商业银行不能直接投资于实体股权。一些专家认为,荣盛重工的单一债转股并不违反现行规定。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本次债转股属于商业银行对工商企业的被动控股;然而,一些银行业人士暗示,荣盛重工的债转股计划是通过“特别批准”实现的。此前,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3月16日表示,债转股计划正在研究中,需要一系列的系统设计和技术准备才能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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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新告诉记者,债转股是企业重组中一种常见的清偿债权的方式,但在我国实际运用的可能性仍然很低,主要是因为债权人难以接受。

对于荣盛选择债转股的原因,王新新认为,从企业重组的角度来看,将债权转为永远无法偿还的股权,将大大有助于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维持企业的经营;此外,在地方政府看来,债转股挽救了当地企业免于破产,并保留了大量工作和税收。“他们当然欢迎这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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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对于银行来说,将流动性很大的债权转换成无法偿还的股权,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如果大量银行债权通过‘债转股’处理,将不可避免地影响银行的流动性和偿付能力,还可能导致巨大的金融系统性风险。”王欣欣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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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不考虑是否存在法律障碍,“银行债转股只是通过改变空时间来缓解银行不良资产的压力,不具备普遍实施的条件。”王欣欣接着说道。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鉴于“债转股”给银行带来的巨大风险,试点项目不会被广泛推广。

(编辑:贾洪辉,电子邮件:嘉禾@ 21京基)

来源:成都新闻网

标题:破产法专家: 去产能要先建立 职工权益保障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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