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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b21版)
(五)诉讼的内容和程序
1、诉讼的内容和建议权
讨论的内容是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相关的重大问题,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终止基金合同的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要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发出会议召集通知后,对原提案的修改应在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会议内容进行表决。
2.程序
(1)现场会议
现场会议方式,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以下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确定并宣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表决,形成大会决议。会议主持人是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会议的,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不能主持会议,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含50%)以上将选举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主持人。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绝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有效性不受影响。
会议召集人应准备与会人员的签字名单。签署名单应载明参与者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持有或代表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客户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
(2)沟通会
如果是通信会议,召集人应提前30天宣布提案,在公证处的监督下,在通知的投票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清点所有有效票数,并在公证处的监督下形成决议。
(6)投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股东大会决议,只有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时才有效;除下文第2项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外,所有其他事项均须以一般决议通过。
2.特别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基金运作模式的转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基金合同的终止,须经特别决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足够的相反证据,否则按照会议通知的规定提交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应视为有效投资者,按照会议通知的规定提交的书面表决意见应视为有效表决,含糊或矛盾的表决意见应视为弃权。 但应计入出具投票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提案或者同一提案中并列的事项应当分别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7)计票
1.现场会议
(一)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召集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后宣布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会议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事为监票人;如果股东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者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未出席股东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主持人应当在会后宣布,将从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会议,计票的有效性不受影响。
(2)监票人应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投票后立即进行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场宣布清点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提交的投票结果有疑问,可在宣布投票结果后立即重新计票。监票人应重新计数,并且重新计数应限于一次。重新计票后,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重新计票结果。
(4)计票过程应经公证处公证。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绝出席会议,计票的有效性将不受影响。
2.交流会议
如为通信会议,计票方式为:由会议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事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或基金托管人召集的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计票,计票过程需经公证处公证。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绝派代表监督计票意见,计票和投票结果不受影响。
(8)生效和公告
召集人应当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宣布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决议时,必须同时公告公证书全文、公证处名称和公证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有效决议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具有约束力。
(九)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基金份额低于50%的,召集人可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原公告后三个月至六个月内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重新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出席,方可召开。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形式、程序、表决、生效和公告适用于本合同中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规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理由、条件、程序和表决条件的规定,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如因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修订而取消或变更相关内容,基金管理人可在事先公告后直接修改和调整本部分内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终止的原因和程序以及基金资产的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变更
1.基金合同的变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决议不能通过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并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决议自表决之日起执行,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的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终止,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或者新的基金托管人接任;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算、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开展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将统一接管基金;
(二)清理和确认基金财产、债权债务;
(3)基金财产的评估和变现;
(四)制作清算报告;
(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六)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配置基金资产。
5.基金财产的清算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首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根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基金财产清算后的所有剩余资产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缴纳所欠税款和清偿基金债务后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与清算有关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发布。
(七)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簿和文件
基金财产清算账簿及相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法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最大努力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如果任何一方不愿意或不能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当时有效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职地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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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成都新闻网
标题:中邮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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