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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7日,2016中国资产证券化论坛年会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隆重举行。本届年会的主题是国际借鉴与稳步发展。 恒泰证券金融市场部执行总经理黄常青先生在“如何选择好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的讨论中提出了五个要求。首先,必须满足政策指导否定列表的要求;第二,现金流应该有一定的稳定性;第三是可转让性;第四,它是可预测的;第五,它可以被指定。 以下是部分书面记录: 至于基本资产,在国外实际上有一种流行的语言。只要有稳定的现金流,就可以进行资产证券化。我认为每个国家的国情是不同的。中国的证券化还没有发展到如此深入的阶段,只要有稳定的现金流,就不可能进行资产证券化。什么样的项目可以用于资产证券化?我认为从大的方面来说,主要满足了五个方面的要求。 首先,它应符合负面政策清单的要求。在我国,这种产品是受管制的。即使它进入备案系统,为了执行一些产业政策或根据产业对一些人的融资施加一些限制,监管当局也提出一定的窗口指导或负面清单。首先,我们应该在政策上满足这个要求。 接下来,从技术角度来看,有四个方面。首先是现金流应该有一定的稳定性。典型的进出口贸易或卖方的产品是否可以证券化,这种现金流不是特别稳定。例如,如果你卖天然气,它可能是下游企业。另外,是原材料的供应,而且需求相对较强。签订长期供气合同是稳定的。例如,你只卖一种普通的商品,这不能满足这个要求。第二,它是可转让性。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证券化将基础资产转移给了平安险,基础资产不能有法律上的瑕疵。第三,它是可预测的,因为资产证券化提前实现了未来的现金流。如果你对未来的现金流没有明确的预期,你将很难说服投资者对未来的偿债安排。第四,它可以被指定。基础资产证券化的独立资产。在经营过程中,我们取出金融家的特定资产进行资产证券化。有必要将特定资产与他自己的资产和经理的资产区分开来。在这里,我们需要一些法律定义和技术处理使他独立。稍后可能会介绍一个案例。此前,恒泰证券与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作,以海南航空空公司(报价600221,购买)bsp的一张单程票进行资产证券化项目。当谈到基础资产的专业化时,它最初被定义为bsp收益权。由于它不是特许权,收入权的概念在中国是有争议的。我们最终将其定义为bsp的票索赔。根据海航空公司与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及其代理人签订的合同,要求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及其代理人支付未来特定报告期内因销售客票而产生的净销售额的权利是一项债权。经过法律的界定,这种特殊性就体现出来了。我认为这是证券化的一个基本要求。
来源:成都新闻网
标题:黄长清:什么样的项目可以做资产证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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