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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主旨】为了规范市网上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行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性旅行的诉求,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推进出租车领域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互联网 简称《方法》)、《天津市改革推进出租车领域关于健康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车(以下简称网络约车)的经营服务及相关行政管理除遵守《办法》外,还必须遵守本暂行办法。
这种暂定方法所称的网络约车经营服务,是指基于网络技术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求新闻,采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司机,提供旅游以外的预约出租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暂定方法中所说的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营商(以下称为网络约车平台运营商),是指构筑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络约车经营服务的公司法人。
第三条【快速发展大致】市迅速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快速发展出租车,遵循高质量的服务、差异化经营大致,按照有序快速的发展网签约车。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合作,根据出租车的快速发展定位,综合考虑经济快速发展水平、出租车里程利用率及城市交通堵塞状况等因素,建立网约车运力规模的动态调整机制。
第四条【运价】市网约车运价实施市场调整价格,必要时可以实施政府指导价格。
第五条【部门责任】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网络合同车管理工作。 市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全市网约车的具体管理,各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公安、人力社会保障、快速发展改革、通信、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网信、商务、工信、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网约车的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解决
第二章网络合同车经营许可
第六条【网上服务能力认证】注册地申请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通信、工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在交通运输部等7个部门的“
第七条【平台申请条件】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时,必须具备网上服务能力,除了满足《方法》的有关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公司法人资格,不是本市公司法人的,应当在本市设立分公司,在本市依法纳税
(二)符合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关于网络合同车经营在线服务能力认定及网络合同车经营服务的事后共同监督管理的通知》的规定要求
(3)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境内。 服务器不在本市的情况下,服务器数据必须在本市同步备份,接受比较有效的监督管理
(四)网约车平台数据库访问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域监督管理平台
(五)本市设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适合其管理需要的服务能力、固定办公室、培训教育场所、工程技术人员和公司管理者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平台申请资料】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资料。
(一)网上预约出租车经营申请书;
(二)投资者、负责人的身份、信用说明及其复印件、经营者的身份说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公司法人营业执照、非市公司法人必须提供本市设立的分公司营业执照,外商投资公司(港澳台华侨投资公司)还必须提供外商投资公司(港澳台华侨投资公司)的批准证书。
(四)市服务机构、固定办公室、培训教育设施、负责人和管理者等新闻说明资料
(五)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网上服务能力认定说明资料
(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的复印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平台许可程序和期限】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平台经营的,应当通过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八条规定的资料。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必须对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复印件进行实地调查。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网约车的经营申请作出许可决定,满足规定条件时,颁发《网上预约出租车经营许可证》,用《网上预约出租车经营许可证》将经营范围作为网上预约出租车, 对不满足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发行《不行政许可的决定书》。
经营许可比较有效期届满30天前,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可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长经营许可比较有效期的申请,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在经营许可比较有效期内不违反法律法规、本暂行方法行为
第十条【平台备案及注销】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必须取得相应的“网上预约出租车经营许可证”,向市通信主管部门申请网上新闻服务备案后,开展相关业务
网络合同平台的经营者或服务机构必须在网络正式连通之日起30天内到市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网络合同平台经营者的关系证依法注销或者撤销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相应注销《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车辆许可条件】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市公安机关登记的7辆以下轿车,在车辆检查比较有效期内,没有未解决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
(2)车辆利用性质登记为预约租赁旅客
(三)符合本市实施的最新汽车排放标准,且从车辆首次登记日到申请经营网络合同车不到两年
(4)使用自然进气发动机车辆,是排放量为2.0升以上、使用增压发动机的车辆,排放量为1.8升以上、轴距为2700毫米以上的新能源车辆的轴间距离为2650毫米以上,续航距离为250公里
(5)设置具有符合国家和市相关规定的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紧急警报装置及具有固体存储、无线传输、车内外影像监视功能的行驶记录装置
(六)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的要求。
(七)必须在指定的位置设置电子运输证
(八)车辆是个体全部的情况下,全体车辆取得《网上预约出租车司机证》,没有名义登记的其他旅行车或者网上预约车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车辆许可资料】本市申请网约车车辆许可的,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当统一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提交以下资料。
(一)网络合同车辆运营申请书;
(二)车辆产权属于公司或者机关的,需要提交汽车登记证、行驶证、法人登记说明及复印件的车辆产权为驾驶员个体的,请出示汽车登记证、行驶证、身份证、“网上预约出租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汽车购买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全体车辆与网络合同车平台经营者签订的加入运营协议及比较有效的委托手续
(五)说明符合网约车车辆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车辆许可程序】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必须通过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窗口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资料。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查申请资料,审查原稿通过的,向申请人发出《车辆登记录用性质变更通知书》。
申请人必须持有《车辆登记录用性质变更通知书》,前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录用性质变更为“预约租赁旅客运输”。
车辆采用性质变更后,全体车辆必须安装具有符合国家和市相关规定的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紧急警报装置和行驶记录装置。
申请人有变更的汽车通行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市旅客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相关设备的调查说明,向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窗口申请“网上预约出租车运输证”。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车辆作出许可决定。 给予许可的,发行《行政许可决定书》,发行《网上预约出租车运输证》,不给予许可的,发行《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四条【车辆许可期和退出】《网上预约出租车运输证》的比较有效期自汽车通行证首次登记之日起8年以下。
网络行驶距离达到约60万公里时强制废弃。 行驶距离不到60万公里,但录用年限达到8年的情况下,退出网络约车运营。
没有达到网约车报废标准的车辆退出网约车运营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相应的“网上预约出租车运输证”,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车辆录用性质的变更登记。
“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许可证”注销、撤销或者失效的,应当注销平台经营者所有权利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证”。 《网上预约出租车司机证》注销、取消或者取消的,必须注销司机个体所有权利车辆的《网上预约出租车运输证》。
车辆报废、转出、全部权利转让的,网络约车的车辆经营期间自动结束,注销其“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证”。
第十五条【驾驶员许可条件】本市从事网络合同车经营的驾驶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口;
(二)男性60岁以下,女性55岁以下
(三)取得本市颁发的相应准驾驶型汽车驾驶执照,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验
(四)具有中学以上文化程度
(五)没有交通事故、危险驾驶、暴力犯罪记录,没有毒品和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三个得分周期内没有12分记录
(六)健康
(七)通过指定试验机构的考试
(八)五年内出租车司机的旅客运输资格记录没有被取消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司机申请资料】拟在本市服务网约车的司机,应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提交以下资料。
(一)网约车司机工作资格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驾驶执照、学历说明及复印件、市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近一年体检报告;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驾驶员许可程序及期限】拟在本市申请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可以通过网上批准平台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第十六条规定的申请资料。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十五条第(四)、(六)、(七)、(八)项规定复印件的审查。 市公安机关审查第十五条第(一)、(二)、(三)、(五)款的规定复印件,按照规定的时限将审查结果反馈给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审查通过原稿的申请人必须参加网上预约出租车司机的资格考试。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考试合格的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决定书》,颁发《网上预约出租车司机证》,证书登记的比较有效期为3年。 不许可的情况下,“不发行行政许可决定书”。
网络合同司机和网络合同车平台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的,网络合同车平台经营者应当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解除登记的完成。 报纸的准备包括驾驶人的工作资格证新闻、与网络合同车平台经营者的劳动合同和协议解除的说明等。
第三章网络合同车的经营行为
第十八条【平台服务规范】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承担承运人的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除了必须遵守《方法》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取得了《网上预约出租车运输证》,保证技术、安全性能良好、可靠、网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 向市客运管理机构报告有关车辆新闻和运营的情况
(二)保证提供服务的司机取得《网上预约出租车司机证》,保证网上提供服务的司机一致。 向市客运管理机构报告驾驶员的有关情况
(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于工作时数、服务频率等优势,与司机依法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劳动合同的,依照相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签订协议的,工伤保障条款
(四)执行网络合同车运营服务规范
(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反恐及治安安全防范等方面的职场前培训和日常教育
(6)记录并备份司机、签约者在其平台上发表的新闻副本、客户注册新闻、身份认证新闻、订单日志、互联网日志、在线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
(7)平台数据库向本市互联网实时向出租车监督管理平台传输运行动态数据,确保数据新闻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八)建立乘客服务投诉受理制度,设立和发布投诉电话,全天候受理乘客投诉。
(九)必须合理明确网约车运输价格,实施明码标价,公示定价方法,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车发票
(十)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过许可的经营区域的,开头和结尾必须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十一)为了排斥同行竞争对手,垄断市场,不得以低价运营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公共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等非法价格行为,或者进行价格违法行为。
(十二)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当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车辆应当投保营业性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乘客意外伤害保险。 网约车运营服务中发生安全事故,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对乘客损失承担先行赔偿责任
(十三)完成旅客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运输保障任务
(十四)履行和承担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第十九条【驾驶员服务规范】网约车驾驶员除必须遵守《方法》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文明驾驶、礼貌服务
(二)良好地维持运营车辆的性能,保证运营、监督设施设备的健全性
(三)保持车辆容貌和车内清洁
(四)按照运营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提供网约车的运营服务
(五)不得访问未经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或者使用未经经营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六)运营时与车一起携带《网上预约出租车运输证》、《网上预约出租车司机证》。
(七)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中途甩客,故意绕行。
(八)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进行经营活动
(9)不得将车辆交给他人经营,不得巡视客人,不得进入旅行车专用的观光客通道、场站放客。
(十)客户状态时不得承包其他预约业务。
(十一)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法向乘客收钱,不得违规收钱
(十二)履行和承担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条【乘客规范】乘客必须遵守下列乘车规定。
(一)不得向驾驶员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要求
(二)不得携带限制器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毒性、放射性、腐蚀性危险品
(三)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法支付车费
(四)不得在网上吸烟、吐痰、倒垃圾、损坏车内设施和设备
(五)自觉履行与网络合同车平台经营者的电子协定
(六)醉汉上车的,必须有陪同(监护)者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交通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市客运管理机构、各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加强网络约车市场的监督管理,完善监督管理手段,实现与网络约车平台的新闻共享。 共享新闻应该包括车辆和驾驶员的基本新闻、车辆轨迹新闻、订单详细新闻(不包括乘客个别新闻)、服务质量、乘客评价新闻、乘客投诉解决情况等。
市交通管理机构要定期组织开展网络约车服务质量评价,及时向社会发布本地区网络约车平台的基本新闻、服务质量评价结果、乘客索赔解决情况等消息。
市交通管理机构、公安机关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提取和检索管辖范围内的内联网合同车平台经营者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新闻。
第二十二条【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市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网络合同车平台经营者非法收集、记忆、解决、利用有害新闻,违反相关个人新闻服务的有关规定,网络和尼 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必须发布有害消息,公司、个人和其他团体组织为发布有害消息提供方便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有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网络通信部门必须按照各自的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防止和调查违法犯罪活动。
市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对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和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
市快速发展改革部门必须对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实施监督管理,防止和调查价格欺诈和价格垄断行为。
第23条【信用系统】各有关部门立即向市场主体信用新闻公示系统及全国公司信用新闻公示系统(天津)公布注册登记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及相关人员、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业绩状况等相关情况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行政处罚】网约车平台企业及司机违反《天津市客运出租车管理条例》、《网约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车司机劳动资格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行为的,市旅客交通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私人小汽车拼车】市鼓励和规范私人小汽车拼车行为。 私家车的乘坐是指,以乘坐服务提供者不受益为目的,事先在网络乘坐新闻服务平台上发表个人驾驶旅行新闻,旅行线路相同的人乘坐乘坐乘坐服务提供者的非运营乘用车,一
属于同乘者的自愿民事行为,同乘服务的分配费用由同乘服务提供者和同乘者根据人数均等分配。 合资服务的分配费用仅限于移动中的能源消费价格和发生的路桥通行费用。 每天派遣次数不超过2次。
禁止利用个人轿车名义上进行网上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 合资服务的分配费用超过移动中的能源消费价格和发生的路桥通行费用的,从事不许可的网上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依法处罚。
本市个人轿车合并具体的管理办法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限制规定】从事网约车运营的车辆,按照初始注册录用的性质执行本市汽车尾号限制措施。
来源:成都新闻网
标题:【要闻】天津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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