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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的通常对象是满足留置条件的被调查者,但在实践中,对于有特定法定情况、涉嫌贿赂犯罪和共同职务犯罪的相关人员,如果不留置,则会对监察机关违法犯罪事实的进一步调查产生很大影响,事实调查不明,证据收集不充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涉嫌贿赂犯罪或共同职务犯罪的有关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的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作为监察体制改革的先行地区,江干区纪委监察委员会在监察法制定之前进行了实践探索。 杭州市某电子技术有限企业股东沈明达对江干区九堡街区牛田社区原党委书记周岳甫实施行贿,区纪委监察委员会调查周岳甫违反纪律问题时,不配合调查,态度恶劣,不说明问题,不销毁案件证据,因此区监 这是杭州市第一次对行贿者采取留置措施。
据江干区监察委员会成立前不久,该区纪委信访室陆续接到群众通报,周岳甫担任牛田社区党委书记期间,人民政府利用土地征用管理等职务的便利,征地、工程开张 年2月,江干区监察委员会成立后,第三纪监察室立即成立了初核小组,对这个问题的线索进行了初核。 根据初核情况,7月27日,区监察委员会因涉嫌受贿犯罪对周岳甫进行了写作审查和监察调查。 第二天,报告上级审计委员会批准,对周岳甫采取留置措施。
被拘留的前几天,周岳甫心怀侥幸,就自己严重的违纪问题闭口不谈,只承认自己收到了几百元面值的超级购物卡,对杭州某电子技术有限企业10%的股份的情况,他说:“自己实际上 但是,调查组按照程序采购了该企业工商登记资料,发现周岳甫没有持有该企业股份的记录。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其中有很大的好处交换吗? 这些疑问总是在调查员脑子里。
为了解开这些谜团,调查员不停地涉足。 “白天,我们的士兵复用展开一系列周边调查。 晚上,全体人员进行“头脑风暴”,分析白天的调查状况进行研究判断。 ”。 李明对记者进行了几天的调查,发现杭州一家电子技术有限企业的多个股东向周岳甫及其家族成员引进了大量资金。 特别是该企业的股东、监事沈明达,不仅与周岳甫通信频繁,近几年还向周岳甫及其家族成员汇了40多万元。
经过反复讨论,认为这10%的股票是周岳甫收到的干股,很可能以领取红利的名义结出受贿的果实。 但是,要说明这些钱属于什么性质,是经济往来还是贿赂,双方的证言很重要。 ”。 李明说。
为了查明事件的事实,调查组迅速对该企业股东沈明达、翁某、陈某采取措施,分三组进行咨询。 三人的供词出乎意料地一致。 “周岳甫通过出资持有企业10%的股份。 ”。
另一方面,对于该企业在牛田村(当时未拆迁)工业园区建设的2000平方米以上的现场建筑,土地征用于2010年拆除,得到了590万元以上的转移补偿金,因此3人认为“涉案建筑于2000年建设,是“历史遗留问题” 可以说明当时的转移补偿协议、企业对被拆迁项目的判断报告等。
一切看起来都很完美。 但是,一个细节引起了调查员的观察,三人陈述中的“现场”建设时间与企业成立时间矛盾:根据工商注册资料,该企业于2001年注册成立,现场建设时间为2000年。
“证据之间的矛盾往往是事件的突破口”一名事务员让记者相信,根据多年的事务经验,这三人很可能事先作了供述。
真相如何,需要可靠的证据。 因此,调查员根据程序调用了涉案分区卫星遥感地图。 根据卫星照片,从2000年到2005年,涉案的区域是田地,直到没有任何建筑物的2006年末,区域出现了建筑物,而且是非法建造的简易钢架架。 这和他们的证词矛盾。
“后来,根据我们的调查,周岳甫被拘留的第二天,沈明达三人专门开会,承诺“杀了也说不上贿赂周岳甫”,沈明达建议烧毁企业记录分配给周岳甫的“小账”。 ”。 李明说。
行贿案的提出和实施都是沈明达一个人操作,而且其干扰调查行为特别严重,为了不继续提供或破坏证据,经上级监察委员会批准,江干区监察委员会对此采取了留置措施,该企业另外两人采取了相应的党纪处
最终,沈明达收到周岳甫代理的杭州某电子技术有限企业的10%干股,承认分红给周岳甫的事实,三人签订的“攻守同盟”成功解体。 面对许多无可辩驳的事实和证据,周岳甫也收到杭州某电子技术有限企业10%的干股,如实向调查组解释了获得股息120万元的事实。
年11月28日,周岳甫因犯受贿罪被判处6年徒刑,并处罚金30万元。
年12月8日,沈明达因单位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万元。 这家企业单位犯受贿罪,单一罚款一百万元。
参与调查这件事的同志终于松了一口气。 “受贿者、行贿受贿者前后受到法律处罚,几个月的调查事业无论多么辛苦都是值得的。 ”。 该事件调查组成员张榎说。
“在调查涉嫌受贿的事件中,贿赂行为与双方有关,因此,这一贿赂事实的认定需要双方语言的证据。 在这样的事件中,依法适用咨询等措施也特别重要。 与涉嫌行贿犯罪的相关人员可能伪造、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情况相比,采取留置措施有助于事件的突破。 ”。 江干区纪委监察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说,通过受贿一起调查,切实切断腐败问题的繁殖链、腐败分子的利益链,形成强大的威慑力。 (本报记者李光通讯员黄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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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被调查者涉嫌贪污贿赂、失职等重大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了其中的一些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仍然存在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
(一)案件重大、多而杂的;
(二)逃跑,有自杀的可能性
(三)可能提出或伪造、隐匿、破坏证据;
(四)其他可能妨碍调查行为。
来源:成都新闻网
标题:【要闻】社区书记收受贿赂 纪委撬开好处链严惩“围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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