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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25日电(刘小红)记者25日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一名男性试图在忻州市五台县一山沟常住修行,但由于疏忽引起大火,一百亩林地被破坏。 最近,男子因失火罪被判处1年徒刑。
河北省邯郸出身的男性张某,在5县某村山谷自己搭帐篷常住修行,2012年2月7日下午13点左右,张某在石头做的灶上生火做饭,做饭用石头盖在灶上火也不灭,晚上张某发现火灾,扑灭火。
据五个县林业局透露,这次火灾的火过面积为150亩,其中灌木林地60亩,草坡面积90亩,烧死了30株2米以上的落叶松,共计直接损失18000元。
年11月13日,张某在网上被忻州市公安局五台山风景区公安局追捕,同年12月6日被逮捕。 年2月28日,5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某的失火罪向5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过失引起火灾,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了失火罪。 被告人张某在法庭认罪,忏悔罪的,可以酌情给予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张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我们知道火灾行为是否会带来严重后果是区分失火罪和非罪的边界。 根据事件的不同,火灾的发生和行为者的过失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但即使及时灭火没有造成危害的结果,或者损失轻微,也有不构成失火罪的。 在本案中,张某过失发生火灾后,没有及时扑灭火,但由于选择了逃跑,大面积的林地被烧毁,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违反了刑法。
来源:成都新闻网
标题:【要闻】一男子“隐居”山林不慎引起火灾 因失火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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