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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上市司副司长曹勇15日指出,证监会将继续推进新公司治理准则的修订,通过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公司自身努力,解决监事会制度“隐形”的问题。
目前,我国公司治理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上市公司现有的治理标准与资本市场的发展现状以及全球公司治理的新原则和新标准不相适应。”曹勇在当天举行的“上市公司监事会最佳实践评选”颁奖仪式上说。
“从上市公司的整体情况来看,监事会制度在整个公司治理体系中的作用是不够的。一些上市公司监事会没有有效发挥其监督职能,一些监事会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不了作用。”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会长王建宙表示。
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阙波指出,当前资本市场的标语牌、并购重组活动较为活跃,资本需求类型多样,对上市公司的治理、生产和经营都有一定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监事会应更加注重三个方面的角色定位,成为公司规范运作的“监督者”、股东利益的“平衡器”和收购活动的“稳定器”。
一是公司规范化运作的“监督者”。扁柏指出,总体而言,中国资本市场仍处于新兴和转型阶段,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垄断现象普遍存在。个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控制董事会谋取私利,违反规定程序从事不正当交易,甚至频繁向空上市公司支付薪酬。针对这些情况,监事会应作为公司规范运作的“监督者”,密切关注公司重大项目和交易,必要时主动检查公司财务,及时发现问题,提出质询意见,并在公司内部承担“把关人”的责任。
第二,股东利益的“平衡器”。扁柏表示,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的股东结构逐渐呈现多元化特征,不同类型的股东在持股目的和利益诉求上存在很大差异。例如,单个标语牌股东从自身利益的角度提出高转让、跨境并购和股票投机的概念,追求短期利益。监事会作为内部监督机构,应作为股东利益的“平衡器”,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出发行使监督职责,依法监督股东权利的滥用,及时发表意见。
第三,收购活动的“稳定器”。扁柏表示,在上市公司的收购活动中,收购方、控股股东和董事会之间经常发生摩擦冲突,各方采取的收购和反收购措施可能会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稳定性。公司监事会不能也不应该成为单个股东或利益集团的利益代表,而应该成为收购活动的“稳定器”,依法做出专业判断,积极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来源:成都新闻网
标题:证监会正在推进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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