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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发布了修订后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版),并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中国结算表示,鉴于《办法》提高了结算银行的资格准入标准,为实现新旧结算方式的平稳过渡,确保结算资金汇划业务的持续发展,原则上允许暂时不符合资格准入标准的现有结算银行继续开展结算业务,自《办法》实施之日起给予三年过渡期。
根据《办法》,证券基金结算业务包括与公司行为相关的资本业务,如结算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a股新股发行验资账户相关的资本业务、网下首次公开发行专用账户相关的资本业务、分红账户相关的资本业务,以及经中国结算批准的跨境资本结算、期权资本结算等其他业务。
商业银行申请中国结算结算银行资格时,还应具备“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流动性和资产负债率的规定”;有9个条件,如“总资产1.5万亿元以上,净资产1000亿元以上,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同时,《办法》明确了结算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对境内结算验资专户和线下发行专户的资金进行验证。结算银行应确保中国结算资金结算账户资金安全、及时、准确配置,研究分析证券结算资金动态,做好相应资金头寸管理。
此外,《办法》明确了中国结算将对清算行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进行年度评估,全面评估其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和准确性。评估方法可以是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的结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出现“违反与中国结算签订的证券基金结算业务协议或中国结算证券基金结算业务的任何规定”等十种情况之一时,中国结算可以采取风险防范和自律管理措施,包括12种口头警告和书面警告。
来源:成都新闻网
标题:中国结算修订发布 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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