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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国有科技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正式发布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2日发布了《关于做好中央科技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落实相关政策。对此,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进告诉《上海证券报》记者:“长期以来,中央企业对科技人员的激励机制不完善,科技人才向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流已成为一个突出而敏感的问题,影响了中央企业的发展。本文件的发布,意味着中央企业科技人才激励活动的开始,旨在防止中央企业人才流失。”
细看《通知》,激励范围明确提出,要优先支持符合“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计划战略布局和“十三五”期间中央企业科技创新重点研发方向、创新能力强、科技成果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企业或项目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
根据通知,激励分为股权和股息。其中,股利激励包括后股利激励和项目股利激励。对于不同的激励模式,SASAC也提出了不同的“安全”和“激励”要求。对于分红激励,《通知》提出“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给予分红后激励;有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和项目收支的企业,可以选择项目分红激励。”另一方面,对于股权激励,《通知》是“稳步实施股权激励,企业要在积累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进。”
为了避免过度激励,SASAC明确表示,在股权和股利激励的初始阶段,同一企业原则上应优先选择一种方式。同一激励对象只能采用一种激励方式,同一岗位科技成果或产业化项目只能给予一种激励。
在监督管理方面,中央企业应将股权和分红激励计划纳入预算管理,并在年度财务决算后兑现,其中分红激励总额纳入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同时,通知还对激励总量、激励条件等因素进行了限制。
在激励水平方面,通知提出建立和完善以成果贡献为评价标准的科技创新人才薪酬体系,在科学评价科研团队和个人成果的基础上,适当扩大激励对象的收入分配差距。岗位分红激励总额的确定应协调与现行工资总额管理的关系,以避免因实施分红激励而导致的工资利益错配。原则上,项目分红激励应按照与重要技术人员商定的方式进行,并应明确规定激励水平、兑现方式和违约责任。激励总量应根据项目规模和市场化程度合理确定。
在激励条件方面,《通知》要求中央企业在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时,要严格执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降低资质。在实施股权激励时,应建立相应的考核和兑现措施,并加强对权利授予和行使的管理。实施分红后激励,应明确年度绩效评价指标。除企业初期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年度净利润增长率应高于企业实施分红激励前三年的平均增长水平。实施项目分红激励,应建立健全项目成本核算、科技成果评价和收益分红等财务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与激励对象约定的条件实施激励。
通知还建议建立分级管理机制。其中,SASAC作为监督管理部门,不仅承担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激励方案的审批,还注重政策引导和实施监督检查。中央企业是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的主体,负责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制度的建设、组织、实施和规范管理,审批科技企业的激励方案,并对其合规性负责。
通知还规定,中央企业在制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的总体工作计划和推进计划后,应在实施前向SASAC报告。企业制定的激励计划应根据出资关系报SASAC或中央企业集团批准。未经批准,企业不得擅自实施激励方案。
对于审批程序,中央企业中有人认为:“如果将审批权限进一步下放给实行奖励的企业的上级单位,奖励工作会得到更好的推进。例如,中央企业的三级公司的激励计划可以在二级公司批准后实施。目前,中央企业有许多层次。如果所有子公司的项目红利奖励必须得到集团公司的批准,周期将会更长,程序将会更加复杂。"
此外,李进建议:“SASAC层面需要明确企业激励计划的审批部门。中央企业科技人员的股权激励最好由科技专家委员会批准,而不是一般的行政审批。专家委员会的批准效率将会更高。”
来源:成都新闻网
标题:国资委发文 科技型央企激励工作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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