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457字,读完约4分钟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李超17日在《2017年财经年会:预测与策略》中指出,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存在法律使用混乱、监管标准不一致、缺乏统一监控、隐形刚性支付等问题。资产管理行业要正视问题,锐意进取,在各方共同努力下,进一步夯实基础,解决和消除发展中的问题和障碍,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财富的逐渐积累,对投融资的需求越来越大。近年来,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发展迅速,各种资产管理产品日益丰富,参与者和投资者众多,管理规模大幅增加。
据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各类资产管理产品规模为银行融资26.3万亿元,信托计划15.3万亿元,公共基金8.4万亿元,专项基金账户16.5万亿元,经纪类资产管理计划14.8万亿元,私募股权基金5.6万亿元,保险类资产2万亿元。简单相加后的总规模为88万亿元。
“因为在实际操作中,一些资产管理产品相互借用‘渠道’,产品是嵌套和交叉持有的。剔除这些双重计算因素,中国资产管理业务的规模约为60万亿元人民币,与上年gdp总量大致相当。”李超指出。
资产管理行业的快速发展聚集了大量的社会资本,有力地支持了实体经济的发展和创新创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融资困难。同时,资产管理行业以其独特的产品灵活性,满足了不同层次公众的投资和理财需求,丰富了金融工具和金融体系,控制了整体风险。
李超指出,在看到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与成熟市场相比,中国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需要形成“卖方负责、买方负责”的行业文化;与世界级资产管理机构相比,我国资产管理机构仍存在较大差距,核心竞争力、诚信合规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有待提高;法律和监管框架以及监管能力需要改进和提高。从近年来资产管理领域暴露出的问题和潜在风险分析,仍需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法律的使用是混乱的。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各种“受人委托,代表客户理财”的资产管理产品,无论其名称如何,都应具有相同的法律关系。但是,目前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的法律基础和法律关系各不相同,有的是基于国家法律,如信托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相应的法律关系是信托关系;有的是基于资产管理机构所在行业监管部门的规定,法律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其他产品仅基于当事人的约定,法律依据和法律关系不明确。
第二,监管标准不统一。在分业监管体制下,由于历史原因,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的监管标准在产品准入、投资范围、招募和推广、信息披露、资本资产托管、投资者适宜性管理等方面不尽一致,有些还存在较大差异。例如,合格投资者的定义有不同的版本;一些公司被允许公布预期回报率,而另一些则被严格禁止;对于资金的托管,有些需要独立的第三方托管,而有些则不需要。
第三,缺乏统一的监测和控制。各种结构化资产管理产品变得越来越复杂。资金来源和交易结构横跨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它们嵌套在上层。不同监管机构对信息提交的要求不同。产品难以看透,对行业整体风险的监测统计、预测和判断没有及时有效的信息支持,难以适应当前资产管理产品的跨市场、跨行业、跨机构的特点。
第四,有无形的刚性救赎。一些资产管理机构为了维护自身声誉,采取了固定收益和隐性担保等经营策略。它们虽然保证了当前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但却背离了资产管理业务的本质,恶化了行业的经营环境,积累了行业风险。
李超指出,上述问题带来了五个不可忽视的潜在风险:一是不利于投资者保护;第二,它导致市场分割;第三,影响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第四,容易引发监管套利,增加系统性风险;第五,脱离现实,增加物质成本。
来源:成都新闻网
标题:李超:资管行业要正视问题砥砺前行
地址:http://www.cdsdcc.com/cdzx/126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