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216字,读完约3分钟
近日,国信证券(002736,BUY)被深圳证监局责令纠正违规代销金融产品的行为。主要问题是风险预警不足和客户适应性不匹配。
证券时报经纪中国记者了解到,近年来,为了摆脱依赖天气的困境,降低纯股票佣金交易对收入结构的绝对影响,券商更加重视理财产品的代销,培育了一批产品客户。然而,在寄售过程中,经纪人经常会在客户适合性上出错。
一些销售部门违反了规定
公开发行产品大多由银行出售,但与此不同,券商出售的金融产品具有私募性质,因此有必要评估客户的资产和风险承受能力。
近日,深圳证监局公布,国信证券天津、江苏、青岛等地销售部门在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个人客户在支付金融产品前未签署风险披露;个人客户购买金融产品时,其风险容忍度与产品风险水平不匹配,销售部门未按要求与客户签订《金融产品适宜性评估通知书》和《客户投资确认书》;签订合同时,未出示相关文件供个人客户参考;在一些文件中,“资产管理计划”被错误地描述为“信托”。
据了解,天津证监局、江苏证监局和青岛证监局已分别责令天津香江路证券营业部和无锡梁溪路证券营业部进行整改。
深圳证监局表示,这表明国鑫证券对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集中统一管理不足,对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内部控制不完善。
适当的管理是一个“坑”
近年来,为了摆脱依赖天气的困境,经纪人更加关注金融产品的寄售,但他们经常会在客户的合适性上出错。2014年,中信证券(600030,BUY)受到了当地证监局的处罚,这也是由于对适当性的管理不足。从那以后,一些因以佣金为基础销售金融产品而受到惩罚的经纪人也有类似的情况。
《证券公司委托理财产品管理条例》(证监会公告[2012]34号)有两项规定,重点是适当性管理。第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向客户介绍金融产品时,应当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和收入、金融知识和投资经验、投资目标和风险偏好等基本信息,并对购买金融产品的适当性进行评估。
证券公司认为客户购买的金融产品不合适或者不能判断其合适的,不得推荐;客户主动要求购买的,证券公司应当将判断结论书面告知客户,提示客户做出审慎决策,并由客户签字确认。客户明确同意买方范围的,证券公司不得销售超出客户确定的买方范围的金融产品。
第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向客户披露金融产品合同当事人的信息和客户提供的金融产品说明书,全面、公平、准确地介绍金融产品的相关信息,充分说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金融产品的主要风险特征,并披露其与金融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关系。此外,如果受托理财产品流动性低、透明度低,损失可能超过购买费用或难以理解,证券公司应以简明易懂的文字向客户做出有针对性的书面说明,同时详细披露理财产品风险特征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情况,并要求客户签字确认。
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说明,因金融产品的设计和操作以及客户提供的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信息而产生的责任由客户承担,证券公司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来源:成都新闻网
标题:国信证券代销金融产品违规 证监局责令整改
地址:http://www.cdsdcc.com/cdzx/120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