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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SASAC)18日报道,经国务院批准,SASAC、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国有混合所有制企业试行职工持股的意见》。根据《意见》,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总股本的1%。职工持股实施后,国有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总股本的34%。杠杆融资不得用于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持有股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分别选择5-10家企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从中央企业下属企业中选择10家企业进行首批试点。原则上,第一批试点项目将于2016年启动,并于2018年底前进行阶段性总结,试点项目将酌情扩大。
明确试点企业的条件
《意见》提出,职工持股主要通过增资扩股和新投资的方式进行,并保证国有资本处于控股地位。《意见》明确了开办试点企业的四个条件。第一,商业企业,其主要业务是在完全竞争的行业和领域;二是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持有的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会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第三,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了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形成了经理可以上可以下、员工可以进可以出、收入可以增减的市场化机制;第四,90%以上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来自企业集团的外部市场。
根据《意见》,要优先支持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以下统称科技型企业)开展职工持股试点。中央企业(含)二级以上企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一级企业,暂不开展职工持股试点。违反国有企业职工持股相关规定,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企业,不开展职工持股试点。
参与持股的人员应是在关键岗位工作,对公司经营业绩和可持续发展有直接或重大影响,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不得持股。外部董事和监事(包括员工代表监事)不参与员工持股。如果许多直系亲属在同一个企业,只有一个人可以持有股份。员工股份应以现金出资为主,并按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员工投资科技成果股份,应提供所有权证明,依法评估价格,并及时办理产权转让手续。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现员工持股时,必须执行相关规定。试点企业和国有股东不得向员工无偿捐赠股份,不得向持股员工提供预付款、担保、贷款等资金支持。持股职工不得接受与试点企业有生产经营往来的其他企业的贷款或融资支持。员工在购买股票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试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员工的股价不得低于批准或备案的每股净资产。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的股票价格应当按照证券监管的有关规定确定。员工持股比例应结合企业规模、行业特点、企业发展阶段等因素确定。
锁定期不少于36个月
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个员工持股比例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持股比例按照证券监管的有关规定确定。职工持股实施后,国有股东的持股地位应得到保证,持股比例不应低于公司总股本的34%。持股员工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持股,也可以通过企业、合伙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持股。杠杆融资不得用于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持有股份。
实行员工持股应设定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股份的员工不得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转让股份,并应承诺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锁定期届满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股份总数的25%。如果持有股份的员工因辞职、调动、退休、死亡或被解雇而离开公司,他应在12个月内内部调动其股份。如转让给持股平台、合格员工或非公有资本股东,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转让给国有股东的,转让价格不得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转让股份,按照证券监管的有关规定办理。职工持股企业应处理好股东短期收益与公司中长期发展的关系,合理确定利润分配方案和分红比例。企业和国有股东不得向股东承诺年度股息回报或设定回购条款。员工持股应享有与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同等的权益,不得先于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获得股息收入。职工持股企业破产、重组和清算时,职工、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应按出资比例分担责任。
来源:成都新闻网
标题:国企员工持股试点年内启动 单一员工持股不超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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