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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交易内容:(1)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新湖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房地产”)拟与韩荣房地产开发(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荣房地产”)签订《上海市虹口区乍浦路街32号广场2/1栋建设开发单位变更协议》:“新湖房地产”完成目标地块房屋征收与补偿后, 经虹口区人民政府批准,韩荣地产放弃开发建设目标地块的权利,配合办理了将目标地块的开发建设单位变更为新湖地产的手续。

变更建设开发单位协议》的公告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或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新湖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6年8月12日以书面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并于2016年8月1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应该有7名董事签名并投票,还有7名董事实际签名并投票。会议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召开。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上海市虹口区乍浦路街32号广场2/1地块建设开发单位变更协议的议案》。

变更建设开发单位协议》的公告

一、交易概述

1.交易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新湖房地产拟与韩荣房地产就上海市虹口区乍浦路街32号广场2/1栋建设开发单位变更事宜签订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拟采取变更开发建设单位的方式。新湖地产完成对目标地块房屋的补偿并经上海虹口区人民政府批准后,韩荣地产将放弃目标地块的开发建设权,并配合将目标地块的开发建设单位变更为新湖地产。

变更建设开发单位协议》的公告

2.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需要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协议另一方的基本信息

(一)董事会对交易对手的基本情况及其交易履行能力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

(2)协议另一方:韩荣房地产开发(上海)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黄埔路53号海湾大厦1407室

法定代表人:许志宏

成立于2002年5月23日

注册资本:3750万美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外商合资)

股权结构:徐志宏、中外合资、徐、徐金强、分别持有55.33%、27.73%、12.93%、2.00%和2.00%的股权。

经营范围:在上海市虹口区乍浦路街32广场2/1山和42广场2/1山地块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和经营;物业出租、销售及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社区整体物业管理;房地产咨询。

韩荣房地产与本公司无关。

三.投资目标基本信息

韩荣房地产拥有上海市虹口区乍浦路街32号广场2/1山地地块(原120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目标地块”),是目标地块旧区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

四个目标地块:乍浦路商业大厦以东、武昌路以南、吴淞路以西、天童路以北;项目总面积19201平方米,其中规划道路用地1989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商业和办公;规划容积率为:不超过42000平方米/公顷;总规划建筑面积不得超过72,878.4平方米(以上数据以最终规划部门确认的数据为准)。

变更建设开发单位协议》的公告

目前,目标地块处于“荒地状态”,房屋征收补偿尚未开始。

四、外商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变更

1.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变更经上海市虹口区政府批准后,韩荣地产在新湖地产完全履行协议的前提下,无条件放弃目标地块的开发建设权,新湖地产无需向韩荣地产支付任何补偿、补偿或对价。

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由目标地块产生的及与目标地块相关的所有开发建设资金及其他费用由新湖地产承担,并按时足额投入。只要是由目标地块及与目标地块相关的任何支出造成的,即使名义付款义务人为韩荣房地产,该支出实际上也必须由新湖房地产承担。

变更建设开发单位协议》的公告

3.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目标地块的开发建设单位变更为新湖房地产为止,为顺利推进项目的开发建设,双方同意:

a)目标地块由新湖地产实际控制,新湖地产全权负责目标地块的房屋征收和实际管理。

b)在新湖地产全面履行协议的前提下,韩荣地产只能是目标地块的名义所有人和项目的名义开发建设单位,不享有任何控制、管理或处置目标地块的权利;此外,在作出与目标地块相关的任何决定或签署任何协议之前,必须事先获得新湖地产的书面同意,但服从具有执法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强制性裁定的情况除外。

变更建设开发单位协议》的公告

4.新湖房地产开立新银行账户,由上海虹口区房屋征收中心(以下简称“区房屋征收中心”)监管。新湖房地产因房屋征收和目标地块的实际管理而投入目标地块的资金,通过这些监管账户进行支付,并保证专项资金。

5.新湖地产完成目标地块的房屋征收补偿后,韩荣地产将无条件配合将目标地块的开发建设单位变更为新湖地产的手续,对此变更不提出异议。

6.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目标地块的开发建设单位变更为新湖房地产时止,目标地块产生的与目标地块相关的债权债务由新湖房地产承担;目标地块开发建设单位和土地出让合同受让方变更为新湖地产后,韩荣地产对目标地块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和承担任何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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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新湖地产、韩荣地产、上海虹口区规划土地管理局和区房屋收购中心签署备忘录之日起同时生效。

V.该交易的目的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上海虹口区乍浦路街32号广场2/1墩位于上海内环核心区。获得该地块的开发建设权,可以进一步增强公司在上海核心区的房地产项目储备,扩大和壮大公司的主要房地产业务,提升公司的品牌和经营业绩。

特此宣布。

新湖宝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8月17日

来源:成都新闻网

标题:变更建设开发单位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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