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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记者张伊凡
鉴于坎达尔(000048)年度股东大会“三胞胎”投票结果,深圳证券交易所近日发出关注函,询问相关法律法规。8月9日晚,Candal披露了该复函,称京基集团所持股份的表决权存在效力瑕疵,故按照民法原理中“效力待定”的情形进行处理,并给出了相应的三个版本的表决结果。
一名律师告诉《证券时报》记者,《公司法》中不存在“效力待定”这一法律术语。坎达尔此举涉嫌变相剥夺京基集团的股东权利,这可能会引发京基集团提起诉讼。同时,建议深交所等监管部门对此事发表明确意见。
坎达尔:
京基投票权的效力存在缺陷
2016年7月31日晚,坎达尔宣布了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投票结果。由于Candal董事会对京基集团的投票权存有疑虑,投票结果出现了三个版本。它们是所有参与股东按有效票计票、京基集团按无效票计票、京基集团及其涉嫌一致行动人按无效票计票的投票结果。其中,如果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按照有效票数进行表决,10项提案中有8项将不会通过。
这一罕见的“三重”投票结果引起了市场关注。8月1日晚,深交所发出关注函,询问坎达尔在三种不同情况下披露的投票结果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要求其法律顾问出具结论明确的法律意见。
昨天晚上,坎达尔透露了回信。坎达尔在复信中再次强调,京基集团在购买公司股票过程中存在操纵股价、内幕交易、非法披露等违法行为;指出京基集团的收购行为将导致公司股价的异常波动,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在监管部门未明确认定上述行为之前,贸然认定京基集团的表决权无效或有效,可能导致公司股价变动。
此外,坎达尔表示,深交所2016年7月4日发布的《京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管函》也指出京基集团违反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因此,虽然监管部门尚未对京基信托进行处罚,但Candal认为“目前京基集团所持股份的表决权存在不可否认的瑕疵”,并参照民法原则中“效力待定”的情形来处理其表决权,从而给出了三种版本的表决结果。
律师:在《公司法》中没有有效性的概念
针对坎达尔的这一回复,《证券时报》记者采访了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臧晓莉和上海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宜欣。他们都表示,坎达尔此举涉嫌变相剥夺股东权利,京基集团有权起诉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并建议深交所等监管部门对此事发表明确意见。
宋宜欣律师认为,在公司治理领域引用民法原则进行决策没有问题,但作为一个法律术语,“效力待定”在《公司法》中并不存在。
记者询问了相关法律规定,发现“效力待定”是一个民事法律术语,通常只适用于存在第三方合同的交易情形。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虽然合同已经成立,但并不完全符合生效的相关要求,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必须得到权利人的认可才能生效。
臧晓丽解释说,只要京基集团拥有坎达尔的股份,它就拥有合法的投票权。本案中,“京基集团以其自有股权依法行使股东表决权。即使在购买过程中存在瑕疵,也需要得到法院的确认,才能判定购买行为无效。在现有情况下,坎达尔的上述行为涉嫌变相剥夺股东的权利。“。
事实上,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6月17日的一审判决中,坎达尔董事会此前做出的诸多决议,包括“限制京基集团行使其持股表决权”均被宣告无效。然而,7月29日,当坎达尔股东大会召开时,上述判决并未生效,因为它处于15天的上诉期。坎达尔不同意上述判决,称公司将依法对上述判决提出上诉。
宋宜欣律师还表示,希望深交所等监管部门对此事进行彻底调查,并给出明确意见。
来源:成都新闻网
标题:康达尔强调京基表决权“效力待定” 律师发声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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