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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b5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有效决议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具有约束力。
(九)对于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原因、条件、程序和表决条件的规定,如因今后法律法规的修订而取消或变更相关内容,基金管理人可在事先公告后直接修改和调整本部分内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三、基金收入分配原则、实施办法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收入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实现收入是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入后的余额。
(二)基金的可分配利润
基金可分配利润是指截至收入分配基准日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入的较低者。
(三)基金收入分配原则
1.在满足相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可分配利润的20%。基金合同生效不足3个月的,不得分配;
2.基金收入的分配有两种方式:现金分红和分红再投资。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自动将现金分红转换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如果投资者不选择,基金的默认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份额净值减去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额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分配权利;
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入分配计划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应当明确自收益分配基准日起的可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金额和比例以及分配方式。
(五)收入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布和实施
基金收入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基金托管人审核,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从基金分红日到收益分配基准日(即计算可分配利润的截止日期)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入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过程中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股利低于一定数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时,基金登记机构可以自动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股利转换为基金份额。股息再投资的计算方法按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财产管理和使用相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和比例
(一)基金支出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费用、律师费和法律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转账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用;
9.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经理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前一日净资产值的1.50%的年利率计提。管理费计算如下:
H = e× 1.50% >当年天数
h是每天应计的基金管理费
e是基金前一天的净资产值
基金管理费按日计提,按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转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当在审核后的次月第一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在法定假日、公共假日等情况下。,付款日期将被推迟。
2.基金托管人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前一日净资产值的0.25%的年利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当年天数的0.25%
h是每日基金托管费
e是基金前一天的净资产值
基金托管费按日计提,按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托管人发出转移基金托管费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当自审核后的次月第一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从基金财产中提取基金托管费。在法定假日、公共假日等情况下。,付款日期将被推迟。
上述“基金费用类别第3-9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的费用实际支出金额计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未计入基金支出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计入基金支出: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造成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所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计入基金支出的其他项目。
(4)基金税
参与基金运作的所有纳税人都应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纳税义务。
V.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a)投资目标
在灵活配置股票和债券资产的基础上,选择受益于低碳经济的主题相关企业追求持续稳定的超额收益。
(2)投资范围
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境内合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其他股票)、债券(包括境内合法发行上市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的机构债券、政府支持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 可转换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债券或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基金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其中投资于低碳经济主题企业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在每个交易日结束时,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所需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应持有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一年内到期的政府债券。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未来投资于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在资产配置策略上,基金将采取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相结合的资产配置策略,根据宏观经济运行形势、政策变化和市场环境变化,在长期资产配置稳定的前提下,积极进行短期资产的灵活配置,通过时机选择,努力构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前提下具有较高回报的资产组合。
在实施资产配置策略的过程中,基金还将根据各种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动态优化投资组合,以规避或控制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2.股票投资策略
在全球变暖的背景下,以低能耗、低污染为基础的“低碳经济”成为全球热点。低碳经济是一种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的发展模式。这是一项新规则,旨在应对气候变化,确保能源安全,促进可持续经济和社会发展。该基金将遵循低碳经济的道路,抓住其中蕴含的投资机会。
(1)低碳经济主题股票的定义:
基金认可的低碳经济主题股票包括两类股票:
1)直接从事低碳经济相关行业的股票
①清洁能源:主要包括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水电、核电等清洁能源的研发、生产和运营;还包括清洁能源传输和服务等配套产业,如UHV传输、智能电网等相关上市公司;
②节能减排:主要包括与节能技术和设备、节能产品、节能服务行业相关的上市公司,如工业节能、建筑节能、汽车节能等;它还包括化石能源减排,如清洁煤燃烧,煤气化联合循环,碳捕获和碳储存和其他相关上市公司;
③碳交易、陆地碳汇和海洋碳汇:主要包括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和农林行业减排增汇相关的上市公司;
④环保产业:环保技术与设备、环保服务、资源利用等相关产业的上市公司;
2)受益于低碳经济主题的股票,包括:
(一)在高能耗、高污染的传统产业中,通过有效的节能减排措施或污染控制措施降低能耗、改善污染,实现产业升级并受益于同类企业的上市公司;
②与低碳经济主题相关的服务业
③上市公司投资低碳经济相关产业;
(4)其他受益于产业结构升级和与低碳经济主题相关的消费生活方式转变的上市公司。
未来,由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产业结构升级等因素,参与或受益于上述投资主题的范围将逐步扩大,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低碳环保主题股的认定和认可。
(2)个股投资策略
通过对行业领先度和市场领先度的双重定量评价,以及对长期驱动因素和事件驱动因素的双重定性分析,选择受益于低碳经济主题的企业作为重点投资对象。
行业领先度主要指盈利能力、行业贡献和主营业务的重要程度,其中盈利能力是主要因素。盈利能力是通过净资产收益率和毛利润,辅以净经营现金流和自由现金流来综合评估的。行业贡献是根据行业内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的比例来衡量的,主要业务意义是通过主要行业或产品的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的比例来比较的。
市场主导度主要考察估值水平、流动性和制度认可,其中估值水平是主要因素。通过pe、ps、pb、净利润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peg、psg和其他静态估值水平、动态估值水平、历史增长和预期增长指标,以及综合估值水平和增长指标,对估值水平进行横向和纵向比较。流动性指标包括自由流通率、日平均周转率、日平均交易量等交易活动指标。机构认可是指外部研究机构对单个股票的增长和价值的一致预期。
长期驱动因素主要考察主要业务前景、管理能力、企业战略和治理结构。这些因素作为公司内生增长的基础,是公司可持续发展的保证。
事件驱动因素主要考察公司在并购、投资项目和资产增值等基本面方面是否有积极变化。上述因素是公司持续增长的体现,是对长期驱动因素分析的有效补充。
3.债券投资策略
在选择债券品种时,首先根据对宏观经济、资本趋势、发行人情况和投资者行为的分析,判断利率期限结构的未来变化,充分考虑组合流动性管理的实际情况,分配债券组合的期限;其次,结合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和税收分析,确定债券组合的一般配置;第三,在此基础上,我们利用债券定价技术选择单个债券,选择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该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的私人债务。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整体信用风险相对较高。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这两个特点要求在具体的投资过程中采取更加谨慎的投资策略。基金投资此类债券的核心是分析和跟踪发行人的信用基本面,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确定最终投资决策。
4.权证投资策略
投资权证时,基金将通过研究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结合权证的定价模型,寻求合理的估值水平,并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盈利能力、流动性和风险特征。使用的主要策略包括:价值挖掘策略、利润保护策略、杠杆策略、双向认股权证策略、差价策略、保护性认股权证策略和卖出/" " "
5.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关键在于对基本资产质量和未来现金流的分析。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具体政策框架下,基金将采用基础分析和量化模型相结合的方式,对单个证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整体投资规模,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6.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
投资股指期货时,基金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找其合理的估值水平,将其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并通过长期套期保值或空一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或长期套利。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盈利能力、流动性和风险特征,在大规模买入和赎回等特殊情况下,利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利用金融衍生品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基金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在未来投资其他品种,基金将在执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4)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一)基金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其中投资于低碳经济主题受益企业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二)在每个交易日结束时扣除股指期货合约所需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持有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少于一年的政府债券;
(三)基金持有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10%;
(四)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基金持有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五)基金持有的所有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3%;
(六)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权证的10%;
(七)基金在任何一个交易日购买权证的总额不得超过基金前一个交易日净资产值的0.5%;
(八)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持有人的各种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10%;
(九)基金持有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20%;
(十)基金持有的相同(指相同信用评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十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基金投资于同一原股权持有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各类资产支持证券总规模的10%;
(十二)基金投资信用评级在bbb(含bbb)以上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信用评级下降且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应当自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卖出。
(十三)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认购。基金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的总资产。基金申报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总额;
(十四)基金公司债券回购在全国银行间市场的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公司净资产值的40%。债券回购在全国银行间市场的最长期限为一年,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投资股指期货后,基金应遵守以下比例限制:
任何交易日结束时,所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结束时,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和持有的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95%,其中证券是指股票、债券(不包括一年内到期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和买入并卖出的金融资产(不包括质押式回购)。在任何交易日结束时,卖出所持期货合约的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所持股票总市值的20%;任何交易日(不含清算日)交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量不得超过基金前一交易日净资产值的20%;所持股票的市场总价值和买卖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差额计算)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十六)基金持有的单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10%;
(十七)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十八)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十二)项另有约定外,由于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因素,如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化等,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应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检查。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上述组合比率限额,则以变更后的法规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了上述限制。如果它们适用于基金,基金的投资将不再受到相关限制。
2.禁止的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一)承销证券。
(二)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贷款或者担保的;
(三)从事无限责任投资;
(四)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出资;
(六)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不正当证券交易活动;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资产交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止利益冲突,建立和完善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并以公平合理的市场价格执行。关联交易必须事先获得基金托管人的批准,并根据法律法规进行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当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批准。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六个月对关联交易进行一次审查。
如果上述限制被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机构解除,且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的投资将不再受到相关限制。
(5)性能比较基准
基金业绩基准为:沪深内地低碳经济主题指数收益率×50%+沪深全债指数收益率×50%。
沪深内地低碳经济主题指数旨在反映在mainland China上市的低碳经济公司股票的整体走势。从沪深a股中选取日平均市值较高的50只低碳经济主题公司股票作为样本股票,基准日为2010年6月30日,基点为1000点。在编制方法上,沪深内地低碳经济主题指数采用主流市值加权法,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此外,采用分级和依靠文件的技术,可以在样本公司的股本发生微小变化时,保持样本公司的股本数量稳定用于指数计算,降低因股本频繁变化而导致的投资跟踪成本,方便投资者跟踪投资。沪深总债券指数由沪深指数公司编制。样本包括银行间市场和沪深股市的国债、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它是一个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股市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业绩基准不适用于基金,或者基金业绩基准中使用的指标被暂停或终止,或者推出了更具权威性的能够代表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标,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达成一致后,基于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相应调整业绩基准,并报证监会备案和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
(6)风险和收益特征
该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回报水平低于股票基金,高于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六.基金净资产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法
(一)基金净资产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的净资产值是指基金的总资产值减去基金的负债。
(二)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开始购买或赎回基金份额前,应至少每周公布一次净资产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开始购买或赎回基金份额后,应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等媒体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累计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和年度的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公布基金的净资产值和股份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布净资产值、基金份额净值和累计基金份额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终止的原因和程序以及基金资产的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终止的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终止,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或者新的基金托管人接任;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算、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开展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将统一接管基金;
(二)清理和确认基金财产、债权债务;
(3)基金财产的评估和变现;
(四)制作清算报告;
(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六)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分配基金的剩余资产。
5.基金财产的清算期限为6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首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根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基金财产清算后的所有剩余资产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缴纳所欠税款和清偿基金债务后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与清算有关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发布。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簿和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簿及相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同意,由基金合同引起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所有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根据当时有效的CIETAC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在争议解决期间,双方应遵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职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获取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以印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室和营业场所查阅。
来源:成都新闻网
标题: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地址:http://www.cdsdcc.com/cdzx/96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