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099字,读完约3分钟
编者昨日从市政府官方网站获悉,为有效实施成都市职工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合并(以下简称合并),我市出台了《成都市职工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将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基数。两种保险合并后,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单位缴费比例,个人不得缴纳生育保险费。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同时参加职工生育保险。没有职工的个体工商户、不参加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兼职职工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不参加生育保险。两个保险合并后,生育保险基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统一征缴。生育保险基金不再单独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
《办法》明确规定,2020年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或男职工的配偶,在两种保险合并前已连续缴费不足12个月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由用人单位提前支付,12个月后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两种保险合并后,生育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欠费超过4个月(含4个月)的人员中断的,从再保险当月起连续足额支付12个月后,生育保险待遇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内部人员因工作调动,或者企业组织系统调动,跨地区就业的,其职工生育保险转移前后的缴费时间连续计算,连续不间断满缴费时间满12个月后,生育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一次参加用人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军队转业人员,以及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毕业时,如果第一次参加用人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其生育保险待遇不再连续全额支付12个月。
凡不属于生育保险范围并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条件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支付标准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治疗生育并发症、并发症的住院费用,在扣除生育医疗费或计划生育医疗费定额支付标准后,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参保人员因宫外孕发生的住院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基金按规定不享受生育津贴。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人员,应当自出院或者计划手术门诊之日起12个月内,向参保关系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保险待遇。两保险合并实施前,已参加生育保险且处于缴费状态的个人可自愿继续参加生育保险,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来源:成都新闻网
标题:成都出台办法:生育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合实施
地址:http://www.cdsdcc.com/cdzx/8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