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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流行已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如何正确处理防疫工作中的劳动关系?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运用其专业知识,针对疫情期间的劳动仲裁、立案、工伤、工资、福利等问题给予相关法律指引,希望能解决中小企业和职工的问题。同时,在疫情防控期间,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人民法院设立了劳动关系信箱:ldzyzx@sohu.com,将及时回复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如果流行病影响到有关各方,仲裁时限可以暂停。
受疫情影响,当事人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限内提交劳动争议仲裁的,可以适用中止仲裁时效期限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限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期间中止。自中止时效期限的理由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限继续计算。”在新型冠状病毒流行期间,当事人因疫情原因确实无法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期间中止。仲裁时效期限自中止时效期限的理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具体综合国家、省、市疫情公告等相关证据进行认定。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因疫情影响超过法定期限的,可以申请延长期限。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3条,“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拖延期限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予延期,由人民法院决定”。因疫情影响,当事人超过法定期限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后,可以延长期限。
在防疫和控制期间,工人和雇主可以通过互联网或邮件提起诉讼。
需要申请备案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成都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http://cdfy.chinacourt.gov.cn/)、成都法院(阳光司法)APP或“四川省小额法院”微信平台,或者通过“和合之杰”电子调解平台(APP或微信平台)进行网上争议解决和远程调解。
如果不方便网上立案,也可以将立案材料邮寄到相关法院(必须注明确切的联系方式),并在邮件封面注明“邮件立案”。
工伤可被确定为由工作相关感染引起的新的冠状肺炎。
参与预防和治疗的医护人员和相关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020年1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卫生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医护人员相关安全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的防治工作中,医护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因新型冠状病毒死亡的,视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上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根据本规定,上述人员可先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对工伤认定有异议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程序主张权利。
企业困难工资支付最多可延迟30天
受疫情影响,部分劳动密集型或其他生产经营型企业停工停产的,企业应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事务部(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事务部[〔2020〕46号)下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中劳动关系处理的通知》的规定支付员工工资。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停工停产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如果有一个以上的工资支付周期,如果职工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不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提供生活费。企业支付的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力支付职工工资的,经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可以延期支付,但最长不得超过30天。
重返工作岗位后,符合重返工作岗位条件的企业要求其员工重返工作岗位。雇员们无正当理由拒绝上班。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企业有权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在重返工作岗位之前,工人们已经通过法定年假、反向休假、福利年假等延长了返工时间。企业可以根据合法有效的单位规章制度,处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工人返工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企业可以行使法定权利,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复工后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这份报纸的编辑陈迪
来源:成都新闻网
标题: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法律指导意见》:工伤可认定为因工致新冠状肺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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