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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花钱买刑”一直是司法审判中争论的焦点。 在过去的两会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工委员会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就认罪从宽制度考试中的权利金交易、付钱买刑等问题进行了专业解答。 他在最高检查、最高法为防止试行方法中司法不公正、权利交易司法腐败问题的发生,对证据说明标准、诉讼程序规范化、加强监督制约、滥用职权、加大对徇私法律行为的处罚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司法
“其实,无论是‘花钱可以减刑’,刑事和解、受害者理解与‘花钱买刑’等同,基本上是因为当事人和旁观者误读了法律制度”,江苏省淮安市检察院公诉处长刘晓南认为。
付钱买刑是权利交易,法律禁止。 舆论大多理解为花钱购买通过金钱赔偿刑事案件受害者来减轻刑罚的法律制度,但这实质上是误解,两者不等同。
刘晓南告诉记者,通过积极赔偿减轻处罚可以分为两类。 一是编纂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和解,对比之下是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权、人身权、民主权利以及部分过失犯罪。 另一个是重大刑事案件,受害者对加害者发行刑事谅解备忘录,作为量刑的情节供法院参考。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几点意见》《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受害者的了解是量刑的情节。 无论是刑事和解,还是重大刑事案件中受害者的理解,两者都必须由受害者出具刑事谅解书,本质上是加害者与受害者的和解。
西南财经大学副教授兰荣杰告诉记者,胡斌的“70码”事件、孙伟铭事件到药家鑫事件等,每当钱自由乃至生命直接相关,总是引起热烈的讨论。 学术界使用的“刑事和解”概念太文人了,所以在坊间代替了“花钱买刑”。
“在刑事诉讼法制定之前,各省都有刑事和解的方法。 但是,通常双方当事人个人和解。 ”。 对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孙春来说,2012年,刑事诉讼法制定后,刑事和解制度正式成为法律。 根据规定,得到受害者的谅解,受害者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从案件的类型来看,因民间纠纷而包含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犯罪案件,有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的情况和渎职犯罪以外的7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属于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
不仅事件的范围,刑事和解的法律结果也得到了相应的制度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适用的解释第505条的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满足必须从轻处罚的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 如果判处法定最低刑还太重,可以减轻处罚的综合方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法律规定刑事和解减轻处罚后,对律师来说,说服当事人积极赔偿,得到谅解是很简单的。 ”。 孙春来说。
故意伤害和交通事故最容易和解
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实施,刑事和解在刑事案件中的适用也迅速扩大。
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公诉副处长张文秀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2012年12月26日至年8月16日,本院处理的案件中,当事人和解手续案件约占和解手续公诉案件的3成,其中相对不起诉的案件和解
“年确实是刑事和解适用的节点,刑事和解案件数量的上升很明显”孙春来说。
故意伤害罪中的轻伤害事件和交通事故类事件占刑事和解的大多数。 例如根据贵州省检察机关的统计,从2012年到去年6月,该省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适用刑事和解处理案件的939件1124人,共计涉及33件罪,其中与故意伤害罪和交通事故罪相关的人数超过7成。
“从事件来源来看,故意伤害类事件和交通事故类事件本身就是刑事事件的大头。 因为在法律中,刑事和解适用于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案件和部分过失犯罪。 ”。 孙春来表示,刑事和解可以在事件发生后的各个阶段进行。 例如在搜查阶段,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对接受保证审查有重要影响,肇事者可以提前和解变更强制措施。 法院的审判阶段是达成和解的最后机会,双方当事人的“讨价还价”也必须在这个阶段结束。 在他代理的案件中,“搜查阶段和解数第一,法院第二,审查起诉阶段最少”。
关于通常最受争议的“花钱买刑”问题,孙春来主张,在刑事拘留前,一些文化素养确实不高、经济实力强的“小土豪”可以花钱平复一切,只要花钱就可以免除死刑。 但是刑事拘留后,经过看守所环境的教育,认识到刑罚的严重性后,多改变态度,与受害者认真和解,得到对方的理解。 那些文化素质高、固定工作的人往往从一开始就积极认罪、忏悔。 积极的赔偿也是认罪、悔罪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轻情状。
孙春来处理的案件中,大部分案件的和解金额是法定赔偿金额的2倍左右,少的部分在5倍到10倍之间,只有极少的案件在10倍以上。 "比如亿万富翁不可能为轻伤事件支付成千万的赔偿. "
实际上,从和解的绝对金额来说,富人的代价比穷人高。 “比如我办理的张会明故意伤害案件,根据法定赔偿,金额在5万元到6万元之间,最后和解的金额是26万元。 对当事人张会明来说,刑事处罚的价格更高。 那一年的收入可能有30万元。 ”。 对孙春来说,相反,有些嫌疑犯自己没有固定收入,受害者可能无法赔偿。
与法定的刑事和解相比,我理解严重刑事案件的受害者由于没有特定的分类而缺乏具体的统计。 “在江苏淮安市检察院处理的二审重大刑事案件中,受害者及其家人很少和被告人了解。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和解主要与轻微的刑事案件相比,这类案件的当事人之间和解比较多。 ”。 刘晓南告诉记者,“在严重的刑事案件中,双方矛盾积累了很长时间,犯罪结果很严重,可以说是‘新仇’,双方当事人不想和解。”
明白只不过是量刑裁量的情节
但是,在关于花钱买刑的一般性讨论中,最引起争议的不是在刑事和解中占多数的轻型犯罪刑事案件,而是带来严重后果的案件。 就像2011年被告人缓刑的北京女博士杀人分尸体事件,2011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的金晶晶事件一样。
在女博士杀人尸体分割事件中,嫌疑人程某与追求者张某发生口角,将其杀害后,与自己的母亲一起切断尸体扔掉。 事件破门后,程一次也没有重复向对方家属赔偿350万元,得到了受害者家属的谅解。
全国政治协商会议委员刘白驹对这种现象是一点事件,甚至是重大刑事事件,因为被告人赔偿了受害者或其家属,最后从轻处罚中免除死刑,让被告人认为赔偿了就可以免除死刑,从轻处罚开始
对此,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副教授张武举也认为受害者得到赔偿谅解的制度涉嫌在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冲突。 对犯有同等或类似犯罪的人来说,得到受害者谅解的行为者和没有得到受害者谅解的行为者受到的法律制裁有明显的区别。 被受害者理解的具体原因是受害者对受害者进行了物质(第一是钱)赔偿,形式上接近于付钱买刑。
但是,有些学者不承认花钱买刑。 “赔偿、受害者的理解和最终的判决结果没有必然的逻辑关系,不能说可以花钱买减轻处罚。 法院的审判首先考虑事件的严重性、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 嫌疑犯认罪,积极赔偿本身就是社会危害性小的体现,符合我国广泛严格的刑事政策。 ”。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丹红认为,受害者的了解只是判决中综合考虑的一部分。 除此之外,必须区分法律本身的问题和实际执行中的问题。 从法律上来说,现在的规定比较明确,所谓的暗箱操作的空间没有那么多。
刘晓南作为第一个处理重大刑事案件的检察官,告诉记者:“受害者的了解不是所有重大刑事案件判决的决定性因素,在案件情节较轻的案件中,受害者的了解将成为司法机关考虑的酌情处理的情节。”
对于以上争论,兰荣杰认为应该从被告人、受害者、公共利益三个角度综合考虑。 制度设计本身是利益的折衷过程,是在正方向和负方向、最近和将来的许多优点之间进行许多复杂的数学运算。 合理的制度并不意味着没有缺陷,而是意味着整体利润高于价格。 “花钱买刑”的基础支点是经济赔偿对受害者是必要的,给被告人带来“痛感”,让社会公众感受到这种“痛感”的魄力。 但是,有一天社会保障制度非常发达,受害者完全不需要从被告人那里得到经济赔偿,被告人的经济损失可能也不会成为“受伤的骨头”。 也就是说,如果金钱赔偿的边际利益和边际价格接近零,“花钱买刑”的制度基础就会侵蚀和崩溃。 到那时为止,每个罪犯,无论是穷人还是有钱人,都可能只能受到很好的刑事处罚。
“从经济实力方面来说,富人确实可以通过积极的赔偿为自己得到轻微的处罚待遇。 但是,如果穷人能够在法庭上表明积极的赔偿态度和未来的赔偿计划,法官也可以根据自由裁量权减轻处罚。 ”。 孙春来说。
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赵鹏说,经济赔偿从客观效果来看是对犯罪结果的救济和补充,依法处罚轻处罚无可厚非。 当然,司法机关必须作为刑事和解、调解的主体发挥正确的价值观。 主办和解时不能单方面满足受害者的擅自和解要求。 为了明确和解金额,必须掌握法律规定赔偿额以上的一定范围,避免以法律为名义的“合法敲诈”刑事和解,引起不良的社会风气。 另一方面,成年加害者本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经济条件的限制而得不到理解也是其责任的一部分。
性司法的恢复并不吃亏
吴丹红告诉记者,受害者与肇事者的和解制度在海外是恢复性司法理念的一部分,也是刑事司法的趋势。 在以前流传的刑事司法中,国家惩罚是实现正义的唯一选择,“受害者——加害者”的个人关系被搁置,受害者在诉讼中的作用被弱化,双方谋求和平处理争端的想法被抵抗联邦保安所取代。 这样的结果经常使受害者和加害者的关系进一步恶化,受害者不仅没有得到本来的安慰,而且再次受害。 现在的恢复性司法相反强调了治疗犯罪行为造成的受害者、被告人和社区创伤。
恢复性司法作为刑事司法改革创新运动始于1960年代到1970年代的北美,最早的努力可追溯到60年代少年司法系统内受害者和肇事者的调解进程。 1974年,加拿大安大略省基切纳市制定了第一个受害者和加害者和解计划。 1978年,在美国印第安人州埃克哈特也制定了受害者和加害者的和解计划,现在美国有数百名受害者和加害者的和解计划。
吴丹红说,在美国和解计划模式分为四种模式。 一个是与教会相关的调停组织,一个是受害者和加害者的调停计划由各种教会赞助。 二是以社区共同体为中心的民间非营利团体,最初只为罪犯服务后,扩展为为受害者服务。 三、以缓刑为主的机构,在执行缓刑工作的基础上,雇佣和调整职工专业公司的第四个是争端和解中心,它是基于原社区争端和解中心(主要解决近邻争端)迅速发展的。
“海外受害者和加害者的和解也是司法量刑过程的一部分,与第一相比也是轻微的刑事事件,特别是少年犯。 ”。 吴丹红说,恢复性司法强调了修复因犯罪行为而受损的社会关系,强调了社区矫正等非监狱刑的补充。 事实上,处罚制度从肉刑迅速发展到徒刑,再到非监禁刑,本来就是一个逐渐人性化的过程。
恢复性司法还可以降低司法价格和犯罪的复发率。 比如刑事司法中第一个实施恢复性司法的是英格兰和威尔士的牛津郡警察局。 警察在发现犯罪分子犯罪后,首先进行面谈,面谈后不直接送到法庭,而是带他们去犯罪现场,在偷店的情况下与店主面谈,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促进反省,也容易得到受害者的理解。 如果相关犯罪需要进一步协商补偿方案,警察可以召集“恢复性会议”,邀请犯罪者、受害者和各自的支持者。 这样做最明显的效果是减少犯罪率。 牛津郡采取恢复性司法政策后,零售店盗窃率为4%,其他地区零售店盗窃率通常达到35%。
来源:成都新闻网
标题:【要闻】花钱买刑?这个锅,刑事和解不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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