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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11月3日电(乌亚纳) 3日因内蒙古自治区“兴麟系”诈骗案在包头中院作出一审判决。

根据审判,被告机关内蒙古兴麟房地产经纪有限企业、内蒙古德邦房地产经纪有限企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受害者的钱。 其中内蒙古兴麟房地产经纪有限企业在发生事件未返还购房客资金前共计38176200元(人民币,下同)。 内蒙古州房地产经纪有限企业未返还购买客户资金共计43966111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周某、安某分别作为兴麟企业、德邦企业的总经理,在总部的指挥、控制下,对企业的运行起组织、指导、决定的作用,是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徐某作为兴麟企业财务管理者,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金钱录用情况,依然按照兴麟企业的指示从事,是兴麟企业单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负责人,其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徐某应按照领导的指示保留的电子版 被告刘某作为兴麟企业的常务副总裁,其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

【要闻】内蒙古“兴麟系”诈骗案四被告人一审宣判(图)

综上,根据各被告机关、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性,包头中院认定被告机关内蒙古兴麟房地产经纪有限企业犯了合同诈骗罪,判处罚款人民币380万元。 被告机关内蒙古德邦房地产经纪有限企业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款人民币430万元的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7~13年有期徒刑,被罚款5~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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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被告人在法庭上上诉。 (完)

来源:成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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