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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发表了《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相关法律关系问题的解释》,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就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制定了确定规定,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平衡保护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该司法解释确定,如果夫妻双方共同签名、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含义表现为负债务,则必须认定为夫妇共同债务。 这个“解释”从年1月18日开始实施,最高法到目前为止进行的相关司法解释与这个解释相抵触的情况下,以这个解释为准。
■《解释》规定,
夫妇双方必须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义上的负债,认定为夫妇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主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理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主张负债,以债权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理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支持。 但是,债权人可以说明这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夫妇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的情况除外。
■权威解读
最高法院民一庭长程新文表示,《解释》第一条开宗明义以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名”大致以夫妻双方的共同签名或夫妻方的事后追认及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电话、邮件、微信、邮件等)确定并强调负债,
该规定旨在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尽量要求夫妻共同签名,以免债权人在形成债务,特别是大额债务时,事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另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妇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从债务形成源上尽量杜绝夫妇一方的“被负债”现象。 另一方面,债权人因事后未能证明债务是夫妻共同的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也比较有效,对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方面的合法权益有积极意义。
程新文称,如果夫妻双方不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财产各不相同,或者即使有约定债权人也不知道该约定的话,夫妻一方必须把个人姓名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中的负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没有姓名杠杆的夫妇的另一方判断该债务不是夫妇共同的债务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举证问责。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相关统计资料,中国城镇居民家庭支出的种类主要分为食品、服装、家庭设备用品等8种。 家庭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8种家庭费用,根据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有趣、家庭人数等夫妇共同生活的状态和当地通常的社会生活习惯来认定。
“必须强调的是,所谓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支出,一般是必要的家庭日常支出,首先包括正常的衣食支出、购买日用品、儿童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各种费用,是维持家庭正常生活所需的支出。 当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人们的家庭观念、家庭生活习惯的迅速发展变化,要认定是否属于家庭的日常生活,必须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 ”。
在实践中,夫妇一方以个人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有很多负债。 这种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的债务在司法实践中的争论和认定难度很大。
程新文认为,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负债务,特别是金额较大的债务,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将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合理分配举证问责,可以比较有效地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配偶方面的利益保护。 这个规定与《解释》第一条相呼应,如果是夫妻方的命名杠杆,当债务超过家庭日常生活的必要范围时,尤其是高额债务,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承担举证问责
你如何理解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以外的共同债务? 程新文表示,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许多夫妇的共同生活支出包括超过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支出,这些支出由夫妇双方的共同费用支配,或形成夫妇共同财产,或根据夫妇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
夫妇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况更多更复杂,第一是指夫妇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的几个事项,或者由一方决定但由另一方授权的情况。 评价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必须从经营活动的性质和夫妻双方的地位作用等方面综合认定。 夫妇从事商业活动,必要时适用企业法、合同法、合作司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通常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共同投资、购买生产资料等负债务。
■出背景
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01年、2003年、2011年制定了三个婚姻法司法解释,年2月比较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24条颁布了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长程新文说,2003年最高法起草婚姻法司法解释(2)时,实践中反映出很多的是一点夫妻“假离婚,真正逃亡”的问题。 最高法通过这个解释第二十四条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裁量标准,比较有效地抑制了当时存在的一点夫妻恶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很好地维持了市场交易的安全。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夫妇一方和债权人恶意贯通夫妇另一方权益而损害,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判决,使未举债的一方配偶承担虚假债务、非法债务等极端例子。 为了及时比较有效地处理这个问题,最高法于年2月28日发表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和关于依法妥善审理与夫妻债务案件有关的问题的通知,对人民法院虚假债务、非法债务的否定评价形成了鲜明的角度
另外,关于夫妇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举证问责等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全面处理。 特别是近年来,由于民间贷款事件频发,关于夫妻债务的认定,一系列新的情况也成为了新的问题。 由于配偶方面超过了家庭的日常生活,欠了很多债,所以“负债者”不知不觉背上了沉重的债务的问题变得明显起来。 《说明》的目的是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举证问责,平衡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既不能让夫妇承担不应该承担的债务,也不能让应该承担债务的夫妇逃避责任。”
来源:成都新闻网
标题:【要闻】最高法确定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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