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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玮
今年12月9日,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推进安全生产改革和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风险行业推行强制性安全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全责任保险”)。国家强制推行安全责任保险,必将为推行这一保险创造良好的氛围。在这方面,一些保险业人士认为,安全和责任保险的春天已经到来。结合保险业高风险行业风险管理和控制的技术现状,我认为称之为“春天”还为时过早。
近年来发生在江苏昆山、天津等地的爆炸事件,以及最近发生在江西凤城的发电厂倒塌事故,都表明安全生产不能马虎。它的确是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安全生产的有效手段,但它需要法律手段和技术手段的综合运用,其中一种是不可或缺的,两者应该相互配合。
法治和技术干预在安全生产中有不同的功能和切入点。通过法治手段,从国家强制的角度,要求特定企业投保相关保险,这从意识形态的角度唤醒了企业管理者的意识,类似于扩大保险需求面;技术意味着保险公司应具备相关领域的风险识别、风险定价、风险防范和风险处置能力,这类似于对供给方提出更高的要求。法治提高了企业投保的意愿,技术决定了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如果生产企业的投保意愿被调动起来,能否促进这种保险的发展,取决于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从目前保险公司的技术实力来看,开展非汽车保险业务的能力确实是一个考验。为了促进新业务的发展,实现国家安全生产的愿景,作者建议如下:
第一,坚持“保险姓”,回归保障功能。根据2006年保险业“全国十大条”的定义,保险具有三大功能:经济补偿、融资和社会管理。与之相对应,保险业提出了“两轮驱动包销和投资”的观点,并在发展包销的过程中积极开展保险资金的运用。个人保险公司过分强调保险的融资功能。通过大力发展金融保险产品,依靠银行等金融机构代其销售,并在资本市场频繁安抚,其经营行为偏离了“保险姓保险”的主渠道,但并不妨碍获取高额利润。这种现象,虽然更多的人寿保险公司和少数财产保险公司参与是有利可图的,也有很大的诱惑同行。从保险业发展的角度来看,保险业应该回归担保功能的主营业务,而保险公司的投资者应该首先考虑资本投资的回报率,其次考虑开展何种业务。面对新型保险,保险公司首先应该从经营理念上确立回归保险保护的功能。
二是推进资源重组,提高管理能力。与近年来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结构相对应,财产保险公司在部门设置、人员配备、资金投入、制度建设等方面都倾向于机动车辆保险、农业保险等保险类型。现在,我们应该调整保险的结构,也要调整人和财产的结构。首先是起草保险合同条款、识别风险和防范风险的能力。例如,2014年8月,江苏省昆山市发生一起粉尘爆炸事件,造成75人死亡,185人受伤。相关通知显示,公司的工厂设计、工艺、除尘装置、员工培训等事项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几乎涉及到安全生产的方方面面。保险公司能否识别承保类似企业所涉及的风险,的确是一个巨大的考验。
第三是凝聚多方智慧,实现最终目标。从国家立法实施的初衷出发,既要促进保险业的发展,又要预防和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险手段的引入是在现有手段体系中增加保险的一个因素,增加了经济手段的本质。促进企业生产不是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确定“支付者”,而是要避免和防止风险事故的发生。因此,在经营过程中,保险公司应充分发挥自身的经营主动性,与相关行政机关、技术部门和专家进行沟通,走出办公室,进入被保险企业的生产第一线,有责任、有能力排查潜在风险,有勇气、有能力发布潜在风险整改通知,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对拒不执行整改通知的,主动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情况,同时将其记录在保险档案中。只有这样,保险业、监管部门等部门才能共同构建完善的风险防范网络,确保安全生产,确保安全事故得到遏制甚至消除,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
保险业作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作为经济和社会的一员,其生存和发展应该受到自身经营能力和社会环境的综合影响。安全生产是全社会的责任和义务。相关行政部门和保险业从纵向行政手段和横向经济手段共同努力,为生产生活创造安全屏障,减少不必要的人员生命财产损失。
来源:成都新闻网
标题:推动安责险:法治和技术一个都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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