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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投资者权益是金融市场监管的永恒主题,也是衡量一个金融市场是否健全和成熟的重要标准。投资者适宜性管理作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关键工作,已经成为监管者控制宏观市场风险的主要工具,在纠纷处理中更频繁地被用来保护投资者权益。目前,有关投资者适宜性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法律层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第99条、行政层面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29条、中国证监会和银监会发布的《创业板投资者适宜性管理暂行规定》等40多项部门规章,以及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宜性制度指引》等自律性标准。现有的法律法规在规范投资者的适当性方面较为原则性和分散性,还没有形成一套系统的、可操作的法律规范。中国证监会起草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一套较为系统、指导意义明确的部门规章,是对现行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
《办法》构建了一套完整的适当性管理制度框架,从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类、强化操作机构适当性义务、突出违纪行为等方面明确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各项工作。同时,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度性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也有权进行监督管理。《办法》的总体思路是坚持适当性匹配原则和保护普通投资者利益原则,即经营机构应通过投资者分类和产品分类,更加科学合理地匹配投资者和产品或服务的适当性,同时在信息通报、风险预警和适当性匹配方面给予普通投资者比专业投资者更多的特殊保护。本文将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办法》进行简要解读。
第一,建立统一、分级的投资者分类体系
《办法》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明确了专业投资者的范围,如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理财产品,专业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办法》要求经营机构制定投资者分类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程序。普通投资者的分类应考虑投资者的收入来源、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和信用状况等因素。在一定条件下,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可以相互转化,这意味着投资者的分类是动态的、连续的,而不是“一刀切”或一成不变的。符合一定条件的普通投资者也可以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但运营机构应执行额外的评估程序,向他们解释不同类型投资者在履行相应义务方面的差异,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发出警告。
二是建立产品分级机制,层层把关,严格控制风险
《办法》规定,经营机构应对产品或服务进行风险分类,并详细列出了风险分类时应考虑的十个具体因素。与此同时,《办法》列出了一些应认真评估的情况,包括杠杆交易、产品或服务流动性差、结构复杂难以理解、筹资方法广泛或有影响以及跨境发行。对于经营机构,当产品或服务涉及上述情况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提高产品的风险水平。《办法》还要求运营机构制定适当匹配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匹配依据、方法和程序,并严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向各投资者提供匹配意见。根据《办法》的规定,如果不适当的客户主动要求购买相关产品或服务,运营机构应确认其不是风险容忍度最低的投资者,并在向其出售或提供服务前给予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在这里,“风险容忍度最低的投资者”由行业协会制定和更新,供运营机构参考和实施。
第三,强化经营机构的适度义务
《办法》的主要精神是强化经营机构对普通投资者的适当性义务。例如,经营机构在销售高风险产品或向普通投资者提供相关服务时,应履行特殊的注意义务。《办法》还规定了经营机构的禁止行为,包括“主动推荐风险水平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向普通投资者提供相关服务”和“主动推荐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服务”为禁止行为,强调了经营机构在特定情况下不得主动推荐的义务。《办法》还要求,运营机构在向普通投资者进行通报和警示时,应全程记录或采取电子确认的方式留下痕迹,运营机构每半年进行一次适当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运营机构应妥善保存适当信息。
四、突出对违法机构或个人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办法》强调了经营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对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一方面,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对经营机构和责任人员实施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另一方面,明确规定了对违反具体条款的经营机构的相关处罚。可以预见,在未来,经营机构因投资者的适当性而导致的不当工作不仅会导致行政监管措施,还可能招致行政处罚。
来源:成都新闻网
标题:《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要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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