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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刘晓伟报道,为推进京津冀保险市场一体化,促进京津冀保险业协调发展,12月1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跨京津冀区域运营备案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保险专业机构跨京津冀区域运营备案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目的是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京津冀地区保险专业机构的行为(以下简称

保监会就险企跨京津冀区域经营备案管理等征求意见

《保险公司跨京津冀区域经营记录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记录跨区域经营的保险公司总部应具备以下条件:符合自身发展规划;提交申请前一年及连续两个季度的综合风险评级(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乙级;提交申请前一年及连续两个季度的偿付能力符合监管要求;内部控制健全,已制定跨地区业务规范;最近两年无被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没有保险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行为涉嫌重大犯罪正在被金融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调查的案件。

保监会就险企跨京津冀区域经营备案管理等征求意见

《京津冀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注册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京津冀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跨区域经营管理能力;现有机构运行正常,最近一年未受到保险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前一年,代理费超过500万元。同时,要求保险专业机构加强跨区域业务的人事管理和业务服务管理。对于未在拓展业务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总行应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管理跨区域业务区域的业务,确保业务服务到位,建立异地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

来源:成都新闻网

标题:保监会就险企跨京津冀区域经营备案管理等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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