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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中共中央发布《北京、山西、浙江三省国家监督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消息引起了广泛关注。据悉,《建议》规定,省人大应设立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督职能的专门机构,并与司法机关建立协调联系机制。
此外,《纲要》要求试点地区党委全面负责,成立以一把手为组长的深化监督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组,审慎稳妥推进改革,整合资源,调整结构。
许多专家告诉记者,整合监管职能将解决“一把手”监管问题。
北京试点显示改革决心
根据《建议》,监事会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就像“一个政府,两个议院”一样。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反腐败学者马怀德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时表示,这意味着监察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其独立性和权威性进一步增强。
“涉及机关职能的调整必须涉及宪法。目前,监事会的设立将突破现行的法律框架甚至宪法框架。”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说。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第一局长罗季对记者表示,与政府平行的监督委员会可以吸收过去由政府审计部门和检察院承担的部分职能,同时拥有独立的人事权、事权和财权,这将大大提高反腐败监督的效率和权威性。
庄德水认为,有必要增强监事会的合法性。既然试点刚刚开始,我们不妨采取宽容的态度。即使有违反现行法律框架的行为,我们也应该支持它们。然后,根据实践经验,我们将强制法律作出调整。
至于为什么北京这次很少被选为试点,庄德水认为,北京作为一个政治中心,由于其巨大的影响力,一般不会成为试点。这一次,它是作为监督委员会的一个试点而成立的,这不仅为中央直辖市的改革提供了一个模式,也显示了这一时期所显示的改革的信号和决心。
此外,山西省和浙江省作为试点也有其自身的原因。罗季表示,山西是腐败重灾区,有其特殊性,加强监管尤为必要。与山西不同,浙江并不是腐败的重灾区,但也有典型的腐败案件,这可以反映出大多数地区的腐败特点。作为东部经济发达省份,它开展了监事会试点,示范效应辐射更大。
庄德水认为,山西作为试点,不仅为中西部地区提供了借鉴,也体现了中央政府对山西反腐倡廉阶段性成效的认可和信心。
第一手主管
罗季表示,监事会职能的集中化可能意味着接管检察院在反腐败案件中的刑事侦查职能。
罗季说:“如果刑事调查职能不移交给委员会,职能的整合将毫无意义,因为委员会将难以完成其任务。”
检察院的刑事调查职能是否有必要完全移交给监督委员会?罗季认为,不保留刑事侦查权的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审查起诉实现监督制约。如果案件不构成犯罪,检察院可以将案件退回委员会,委员会可以继续调查,直到证据充分。此外,法院的管辖权也将限制监督委员会。
在庄德水看来,今后监事会、检察院和法院之间的协调,尤其是检察院之间的协调,仍然是一个复杂而艰难的利益调整过程。
“如果监督委员会想进入法院,很可能必须通过检察院提起公诉。这一模式与香港廉政公署相似,但并不完全相同。”"监督委员会可能必须出庭作证,并与辩护人的律师对质."
“腐败率很高,光靠一个家庭是解决不了最高领导人监督的问题的。”罗季说,从全局出发,独立于政府、集审计等专业监督技术和职能于一体的监事会,在解决最高领导人监督问题上更具优势。
庄德水表示:“我们希望将来有更多的省份加入试点行列。”这将有效降低改革的风险,更有可能形成可以推广和复制的经验。
省级试点经验是否影响中央层面的改革?罗季说,地方改革和中央改革必须在体制框架内保持一致。省级试点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机构的组建,其次是法律的协调。
"只有地方解决了这两个问题,改革经验才能上升到中央."罗吉说道。
来源:成都新闻网
标题:京晋浙试点监察委 监察体系或重新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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