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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发[2016]1181号)批准,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向社会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11.5445亿元,每股面值1.00元,截至2016年7月26日,本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共收到7,162,880,268元扣除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129,154,900.00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年7月26日对我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2016)310687号验资报告。
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储存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监管协议》
为规范我行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2016年7月26日, 本行与保荐人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国际证券”)签订《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存储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账号为31000188000257278。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行与主办机构签署的《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本行已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仅用于存放和使用本行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募集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2.本行和保荐机构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3.中银国际作为我行的保荐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银国际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与上市保荐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我行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保荐职责,对我行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持续监管。
中银国际证券可以通过现场调查和书面质询的方式行使监督权。本行将配合中银国际证券的调查和询价。中银国际证券每半年对我行进行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项账户的存放情况。
4.本行授权中国银行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金小荣、刘国强随时查询、复制本行专用账户信息;我行应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专项账户信息。
保荐代表人在查询本行专用账户时,应出具其合法身份证明;中银国际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在查询我行专用账户时,应出具合法身份证明和介绍信。
5.本行每月(每月10日前)向中银国际证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对账单。
6.如一次性或12个月内从特别账户中提取的累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达到募集资金总额的20%(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我行应及时传真通知中银国际证券,并提供特别账户支出清单。
7.中银国际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保荐代表人。中银国际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时,应将更换后的相关证明文件和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书面通知本行。变更保荐代表人不会影响《监管协议》的有效性。
8.如中银国际发现本行未能按约定履行监管协议,应在了解相关事实后及时书面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9.本《监管协议》自本行与中国银行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自专用账户资金全部支付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0.《监管协议》一式六份,一份给我行和中银国际,一份给上海证券交易所,一份给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其余为我行备份。
特此宣布。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5日
来源:成都新闻网
标题: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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